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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审查总预算案无须经全院联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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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曹宇帆台北七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通过预算法第五十三条与中央政府总预算审查时程,删除总预算案审查应经全院各委员会联席会议规定,以提高议事效率。因应预算及决算委员会取消,往后总预算案拟具审查报告与资料汇整,改由财政委员会专责。

此外,院会下午通过的三读条文另包括,财政委员会依总预算案审查日程,研拟审查分配表并同总预算案提报院会后,改交各委原会分别审查。有关外交、国防机密预算,另以秘密会议处理。

各委员会预算审查完毕后,应将审查报告送财政委员会,汇整后提出年度总预算案审查总报告提报院会,审查总报告提交院会时,由各委员会推召委一人说明。

各委员会审查总预算案时,各机关首长应依邀请列席报告、备询及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拖延。

八个常设委员会所分配的预算专责审查范围如下:

内政委员会专责内政部、中选会、蒙藏委员会、陆委会、原民会、客委会、海巡署、行政院、省政府、省咨议会、福建省政府,以及所属机关、特种基金与捐助的财团法人预算案。

外交及国防委员会专责外交部、侨委会、国防部、退辅会、国安局,以及所属机关、特种基金与捐助的财团法人预算案。

经济委员会专责经济部、农委会、经建会、公平会,以及所属机关、特种基金与捐助的财团法人预算案。

财政委员会专责财政部、中央银行、金管会、主计处、审计部、灾害准备金、第二预备金及其他不属于各委员会审查的预算案,以及所属机关、特种基金与捐助的财团法人预算。

教育及文化委员会专责教育部、文建会、故宫博物院、新闻局、青辅会、体委会、中研院、国科会、原能会,以及所属机关、特种基金与捐助的财团法人预算案。

交通委员会专责交通部、公共工程委员会、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以及所属机关、特种基金与捐助的财团法人预算案。

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专责法务部、研考会、人事行政局、司法院、考试院、所属机关与特种基金与捐助的财团法人预算案,总统府、国安会、立法院、监察院预算案。

卫生环境及劳工委员会专责卫生署、环保署、劳委会、消保会,以及所属机关、特种基金与捐助的财团法人预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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