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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记祭祀公业 政府可代标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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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3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李明贤、罗添斌/台北报导〕立法院院会昨三读通过“祭祀公业条例”,明订未于三年内办理登记的祭祀公业,包括田产、土地等,地方政府主管机关有权代标售。本法制定后,将替台湾地区六万四千余笔、面积逾一万三千九百公顷的祭祀公业土地解套,解决长期土地登记及财产处分等问题,有助土地开发与都市更新。

传统习俗派下员(祭祀公业继承权者 )皆为男性,为求男女平权,条例规定“祭祀公业发生继承事实时,继承人应以共同承担祭祀者为派下员”,即女性也可享祭祀公业继承权。

祭祀公业指的是祭祀祖先所设立的独立财产,但因传承年代久远,产权复杂化,数百人共同持分情况普遍,导致土地处理困难,争产诉讼不断。

根据条例规定,直辖市、县市地政机关应于本条例施行一年内清查祭祀公业土地并造册,送公所公告九十天;并通知尚未申报祭祀公业,应自公告日起三年内办理申报登记为祭祀公业法人或财团法人,但本条例公布后,不得新设祭祀公业。

祭祀公业若逾期未登记,直辖市与县市政府可代为标售,标售土地所得由国库保管,若代标售土地经二次未完成标售,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可登记为国有,但祭祀公业的利害关系人若有正当理由,可申请暂缓代为标售。

至于标售土地的承购顺序,一为土地的地上权人、典权人、永佃权人,二是基地或耕地承租人,三为共有土地之他共有人,四为条例施行前占有达十年以上,至标售时仍续占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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