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见:拆迁的本质是土地国有化

管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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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9日讯】《物权法》通过了,尚未生效实施,却已经与被称为“最牛钉子户”的重庆拆迁户事件发生了某种的联系,不过,看看这件拆迁案例及其相关的评论、资料,相关的联系,又远比那《物权法》复杂得多。

土地国有的矛盾正在展开

城市拆迁以及农村土地征用的诸多问题,实际上,是土地国有化的矛盾的体现。

一九五四年《宪法》是“社会主义改造”前颁布的,它承认生产资料的多种所有制,也就承认农村土地为农民个人(家庭)或集体所有的现实,对城市土地没有专门规定。

“社会主义改造”将私有企业转为公私合营,在“文革”中进而全部转为国有国营,为“社会主义改造”的一个延续,而“文革”后,尽管很快就开始改革开放,然而,社会主义、无产阶级专政以及计划经济、国有体制,仍神圣不可侵犯,这样,一九八二年《宪法》规定,国有与集体所有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但是,据分析,“在宣布城市土地属于国有之时,这些土地上本来居住着人口。这些居民不认为自己的土地是得自政府转让,他们也没有七十年的期限意识,没有缴纳过使用费。而通过拆迁,新到来的建设使用权人,明确地从政府手里受让土地,且只有七十年使用权,而且他们必须为此支付土地出让金。这样,政府对该土地的所有权就成为真实的,而在拆迁之前,却是虚置的。土地的收益也通过拆迁变成真金实银。”于是,“整个旧城区域都迟早会经历一遍拆迁,而拆迁过程也必然会出现政府角色错位的现象。拆迁的本质是政府为了使城市符合自己的规划,作为土地所有权人,变换土地使用权人,以实现土地价值最大化。”

这样看来,拆迁浪潮席卷中国,也就毫不奇怪了,甚至可以说,这是城市中的又一次的“社会主义改造”,其主题,是城市土地国有的“由虚而实”,其过程则是土地国有矛盾在展开。相比之下,当年的拆城墙之举,简直就是小儿科了,城市拆迁如星火燎原,什么四合院,什么文物古迹,顺之者昌,逆之者亡,根本难以抑制其蔓延的势头。

展现政府控制的农村征地

同时,土地国有在农村也在隐蔽地发展。土地集体化后的二三十年,中国发展维持着城乡二元的模式,土地集体所有基本稳定,而这时,新的工业化浪潮在改革开放的推动下大规模地涌动起来,城市及非农产业都在迅速地扩张,而支撑这一过程的重要因素,正是农村土地的实际国有化。倘若农村土地真是为集体所有,就不会有那么多的对土地经营的行政干预,而典型地显现农村土地实际上也在政府控制之下的,则是土地征用过程。

在改革开放的年代出现土地国有的实质推进,是国有体制居于支配地位的表现。这样的现象当然不会是孤立的。九二年中共十四大决定实行市场经济体制,而九年后修订的《拆迁条例》之类,依然延续计划体制的基本观念,对城市拆迁中的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根本未作区别,对被拆迁居民放弃原有土地使用权的机会成本也未予重视,甚至并不承认房主拥有土地使用权,其实际作用,就只能是体现拆迁方以最低的成本完成拆迁的目的。屈从于行政权力的司法,对拆迁诉讼案件,其受理受到严格限制,城市土地国有化环境下的被拆迁居民,成为任人宰割的羔羊。

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不作区别,对政府非常有利。政府不胜拆迁补偿之繁,在拆迁中往往隐身于幕后,由开发商直接向拆迁户谈判及支付补偿,这样,政府省略了它作为所有者完成拆迁这一环节,在拆迁户与政府没有终结土地使用合同的情况下,就将同一土地转让给了开发商。开发商必须自己想办法从拆迁户手里赎买土地使用权,它们为降低成本而采取各种手段对付拆迁户,看上去就没有政府什么责任了。这样的拆迁模式普及开来,拆迁项目由开发商运营,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并存,以“公共利益”的名义极力压低拆迁成本,商业利益实现则大赚其钱,政府与开发商利益均沾,牺牲的是拆迁户的土地权益。

政府假开发商之手对付拆迁户

拆迁中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如此并存,而开发商又如此地在前台活动,本身就体现着拆迁的商业性质,在此情况下,拆迁户也商业化地维护其权益,是很自然的事情–城市拆迁在为它自己造就“钉子户”。况且,实际情况往往是,凡坚持维护自身权益者,都被视为“漫天要价”的“钉子户”。以重庆这一拆迁案例为例,如果说,这户拆迁户是“漫天要价”的“钉子户”,那么应该说他们是被逼无奈。小楼被弄成个“孤岛”,成为一个典型的“钉子”模样,乃强势者的杰作。最后达成的是“异地换屋”拆迁协议,拆迁户放弃了原地安置的要求,赔偿额则要求为五百万元,实际得到九十万元。另一方面,开发商自己承担在此过程中支付的时间及利息成本。双方都有失有得,是“双赢”也是“双输”,拆迁过程本身,则是欲求低成本而付出了高昂的成本。

商业利益进入体现公共利益的拆迁,拆迁事宜交由开发商运作,政府在背后支持,司法裁决不顾程序要求而任意作为,城市土地国有化的矛盾就这样展现开来。有人教训拆迁户及其支持者们说,法院做出裁决即应执行,是法治的常识。这样的教训貌似有理,却忽略了法治的形成须以司法的独立为前提,以司法、执法的公正而令人信服。中国司法系统越来越失去其权威,责任不在民众。

当年,普列汉诺夫对列宁的批评中,引人注目的有二,一是对布尔什维克夺权的批评,一是批评“列宁用社会革命党人的眼光看待国有化”。他认为,俄国的情况是“土地和耕田的人都受国家的束缚,而俄国的专制制度就是依靠这种束缚发展起来的”,因此,他“反对现在提出土地国有化”。这位造诣深厚的理论家当然明白,等到市场经济有了相当的发展,再提土地国有化不迟。列宁在夺取政权之后施行“新经济政策”,但土地国有的车轮已难以逆转。中国也跟在苏联的后面亦步亦趋,到改革开放、实行市场经济之时,又进一步地推动土地国有化,它的内在矛盾正在显现出来,那位老资格理论家的批评也就还会显示其现实意义。

与《物权法》有何关系

人们面对拆迁的事件,自然会想到刚刚通过的《物权法》,不过,既然事情的背后是《宪法》规定的城市土地国有的矛盾,那么,《物权法》的生效实施,以及《拆迁条例》的相应修订,实际上都无法根本解决问题。

“左派”们极力阻止《物权法》通过,当然是有他们的道理的。这种适应市场经济的法律,正如重庆拆迁事件表明的那样,自然而然地会受到民众的关注,从而形成对于行政、司法系统执行法律的社会压力,而这样也就会使得国有体制的矛盾更充分地展开,这一矛盾本身就在人们面前清晰起来。“左派”们大喊大叫,要捍卫“社会主义”,要捍卫“社会主义”的《宪法》,只可惜,他们对于“社会主义”国有体制本身固有的矛盾,实在是缺乏理论上和实践中的把握。也难怪,这些“左派”其实和中国共产党一样,如今已经不再把马克思学说当回事儿了,他们搬弄的是些他们自己欣赏的教条式的理论和诸如此类的“创新”,就很难指望他们能有真正左派的作为了。

转自《动向》2007年4月号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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