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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金管会:内线交易人头户泛滥 银行应加强筛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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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文忠台北十五日电)内线交易人头户日益泛滥,行政院金融监督委员会主委胡胜正今天说,银行应加强筛选人头户机制,人头户罪责也应视犯案情节予加重,但主要刑责仍然认定内线交易的最终受益人。

法务部和金管会下午主办的第二场“企业内线交易防范暨法律遵循座谈会”中,出席人员除法务部及金管会相关人员,尚包括工商协进会理事长、50余位上市上柜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亲自出席,加计上市上柜公司代表及证券期货相关单位人员等共逾160 人参加。

台中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王捷拓表示,内线交易检举案件增多,查缉股市不法行动已有加温现象。

所谓内线交易的构成要件,是消息未公开或公开后的12小时内,有关人士 (内部人或准内部人)获悉重大消息,先行买卖公司股票或股权性质的有价证券。

内线交易案件的主要涉嫌对象,也就是一定要侦办的对象,通常为公司派大董监 (大概都是负责人)、市场的炒作者、投顾配合者等。

此外,人头账户的泛滥,成为内线交易日益严重的问题。

胡胜正表示,针对人头户问题,银行要加强筛选人头户的机制,而人头户的罪责也应视犯案情节来加重,不过主要的刑责仍然认定内线交易最终受益人。

金管会证期局局长吴当杰表示,依规定,公司有合并或收购等重大消息的成立时点,即为事实发生日、协议日、签约日、付款日、委托日、成交日、过户日、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决议日,以日期在前者为准。

但在场人士提出质疑,在公司取得重大资产时,若是公司和交易对象口头约定和签约完成日有一段的时间差,究竟那一个才是重大消息成立点?

吴当杰认为,取得重大资产对股价有重大影响,认定标准要看是否双方签定备忘录,有交易对象及金额明列在内的话,备忘录即可确认重大消息时间点。

此外,护盘是否牵涉内线交易?吴当杰表示,在证交法里面并无此字眼,要看是否违反证交法第155条规定。

神通集团董事长苗丰强表示,最令他困扰的是,很多是媒体的消息引用错误,9成错误的讯息其实都未经查证,主管机关却要公司来澄清,但为什么消息最后证实是假的时,媒体却没有犯罪的行为呢?

中信证券董事长陈冲表示,如果内线交易已触犯刑责,但所谓重大消息在他国并非重大讯息,在台湾却是重大讯息,是否可请大法官释宪,可不可以用行政命令来规范刑责。

司法院大法官赖英照表示,为避免争议及模糊的灰色地带,公司应采保守审慎的立场,在消息成立时点,最好在事实发生日前不要有买卖行为,现在的内线交易法律都是概括性约束,未来应有细致性规范,在公司内控流程上也要有较安全管控办法,才能避免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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