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投书

齐崇淮:山东郯城公安是执法还是敲诈?

——对山东省郯城县一起劳教案的调查

【大纪元5月28日讯】四十岁的杨善红,是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郯城镇南关一街人,个体经营者,家有两辆客运汽车,年收入十多万元,小日子过的红红火火,但2006年7月24日这一天却改变了她的命运,这一天,她被郯城县公安机关传唤,当晚被送进郯城县看守所。8月24日被公安机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然而拿到释放证的杨善红却并没有获得自由,第二天,她即转到拘留所,被强行加戴手铐脚镣。28日她接到了劳教一年的《临沂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同日,被送进山东省女子劳动教养管理所。

是什么事情让杨善红这样一个弱女子获得加戴手铐脚镣的“待遇”?又是什么“罪行”让杨善红被劳教一年呢?

杨善红的丈夫刘胜勇告诉记者,是因为一年前和其他运输户发生的一起纠纷。

认定书中的“罪状”

2006年10月16日,杨善红的丈夫刘胜勇递给记者一份临劳决字(2006)第590号的《劳动教养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决定书的落款日期是2006年8月25日。决定书列举了杨善红两大“罪状”:

“罪状”一:2006年2月11日上午,杨善红伙同其客车运营合伙人许继凤等人以韩某某、柏某某经营的鲁q00743客车侵占其运营线路为由,在郯城县马头镇驻地将该车拦截,强行扣至郯城县汽运公司院内,并将车钥匙、线路牌拿走,要求韩某某、柏某某赔偿其损失6万元。期间,许继凤还采取扇耳光方式殴打柏某某,并持板凳将该车前挡风玻璃砸坏。同年3月20日,韩某某、柏某某被迫以12.4万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杨善红、许继凤。后杨、许二人以20.4万元的价格将该车出售。

“罪状”二:2005年5月2日,杨善红雇佣的客车司机杨树坡(已判刑,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争夺客源将鲁qa1333客车售票员陈伟砍至轻微伤。杨善红找陈的父母陈可轩、王某某多次调解不成后怀恨在心。同年6月1日上午,杨善红来到郯城汽车站,辱骂陈可轩、王某某,并将陈可轩殴打至轻微伤。后后杨善红多次在郯城县汽车站强行拦截该客车,影响其正常运营。

以上“罪状”是记者按照“决定书”照抄的,没有增加、删除一个字,整个“决定书”就一页纸。

“荒唐”的“决定书”

杨善红的丈夫刘胜勇指着“决定书”告诉记者:“记者同志,您看准了,这是临沂市公安局出具的‘临沂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下边有他们的大红公章,您再看这一段:‘2006年2月11日上午,杨善红伙同其客车运营合伙人许继凤…’这一段完全是无中生有,这一天我们根本没有和韩某某、柏某某发生过纠纷,这一点您可以到郯城汽车站调查,也可以找韩某某、柏某某调查。”

刘胜勇不解:没有的事,公安局怎么能硬往我们头上按呢?公安局难道想怎么说就怎么说吗?这还有没有王法。刘胜勇解释,自家确实因客车线路问题和韩某某、柏某某发生过纠纷,但那不是2006年,而是2004年。这样的一份法律文书,怎么能胡乱编照呢?这是一。

刘胜勇说,第二,劳动教养决定书有关杨善红劳动教养“违法犯罪事实”之二称:“2005年5月2日,杨善红雇佣的司机杨树坡…..”这段文字所表述的内容是杨树坡砍伤了人。关于这件事情,郯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5)郯刑初字第266号已经对这个事件有了判决结果。从法院的判决书中没有看到有杨善红的责任。郯城县公安局把法院已有结论的事件再强加给与事件无关的杨善红,并认定是杨善红的所谓“违法犯罪事实”,是不是很荒唐?

是“犯罪”还是纠纷

据刘胜勇介绍,对于杨善红与鲁q00743客车的纠纷,郯城县汽车五队客运科的廖海英科长比较了解情况。10月17日上午8时许,记者来到临沂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郯城分公司(汽车五队),在郯城县汽车五队客运科二楼一间办公室里,记者见到了廖海英。听了记者的来意后,廖科长欣然接受了采访。

廖科长回忆,当时的情况是:2003年12月17日,杨善红、许继凤合伙经营的一辆鲁q-31609东岳普通中客被正式批准(24座)经营涝沟——临沂线。但那时韩广玉和柏夫军(合伙)经营的鲁q00743客车却是临沂——新沂(江苏)线,本来两家是井水不犯河水的事,但由于临沂至新沂这条线路的客人比较少,韩、柏两家经营的比较困难,加之两人均是涝沟的,所以他们每天发车时总要从涝沟拉一些客人,以补亏损之状。但这样,就严重的侵害了杨善红、许继凤的利益。为这个事,杨善红、许继凤多次到临沂市交通局和我们客运科反映情况,我们也曾多次强令韩、柏二人撤出从涝沟发车,但韩、柏二人不予执行。2004年2月11日,当杨善红、许继凤二人又发现韩、柏二人的车又在他们的线路上拉客运营时,就将他们的车拦截到汽车五队。后在汽车五队及中间人的参与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韩、柏二人同意将他们由临沂至新沂的运营权及车转让给杨善红、许继凤,转让价格为12.4万元。

对于杨善红、许继凤低价买进,高价买出的说法,廖科长给予了更正。廖科长说,2004年,我们县里的客运车辆一度达到200多辆,且多数车辆的车况不好,经过市场调查和科学分析,为此,县里出台文件,决定让部分经营户退出营运市场,车辆全部更新。具体办法是:五辆营运客车要退出一辆,自由组合,退出营运户的损失有其他4户协商补偿。当时,由于大家都不愿意退出,所以都出高价补偿退出的车辆。杨善红、许继凤接手韩、柏鲁q00743客车后,正赶上这个政策,所以车辆卖了个好价钱。

2005年5月2日和陈可轩的纠纷又是什么情况呢?为此记者来到当时处理此事的郯城县东关派出所,接待记者的马贵起警官说所长不在,马警官与所长联系后称:采访这件事要经过县局批准。

记者不解,这样一件普扑通通的“案件”为什么搞的如此神秘呢?

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张康宁律师了解情况后说:“决定书做出所依据的第一件事实属民事纠纷,不足以做为处以劳动教养的依据;第二件事实公安机关以予以处理,再次据此处以劳动教养,违背了一事不再罚的行政司法原则。

6万巨款之谜

2006年7月24日,杨善红被郯城县公安局传唤后,其家人一直到公安局跑,要求放人,8月14日一上班,郯城县公安局预审中队的民警徐彬就打电话给杨善红的丈夫刘胜勇,要他到预审中队来一趟。

刘胜勇来到预审中队办公室后,队长田全用,民警徐彬都在。田全用要他抓紧时间交钱,开始是8万,后来降到6万,限期当天下午15时准时交上,之后放人,否则后果自负。

当天下午,刘胜勇和杨善红的娘家嫂子刘庆娟一起来到郯城县公安局预审中队,这次,他们共带来3张存单,两张是农村信用社的,存单号分别是:91604024001030069288(3万)、916040240010300669324(2万),另一张是邮政储蓄,存单号是:030637132200684655(1万)。

由于拿的是存单,于是民警徐彬和刘胜勇一起去农村信用社、邮政局办理转账手续,转入的账户均是民警徐斌的个人账户。

办完转账,刘胜勇问徐斌:“我们把钱交上了,能不能放人?”徐斌回答:“这是局长叫交的,不放人局长叫交钱吗?”刘胜勇向徐斌要收据,徐斌说不用给。于是,他们就回家了,等待放人。

后来,他们等来的不是放人的消息,而是人被劳教的厄运。

刘胜勇交的6万块钱到底是什么用途?为什么连个收据都没有?为什么要打到民警徐斌的个人账户上?

带着这些疑问,10月17日上午10时许,记者又来到郯城县公安局预审中队,田全用队长拒绝了记者的采访,他说:“案子的情况我不能告诉你,想采访徐斌你要到县委宣传部报导,他们同意才行!”

公安局如是说

一个普通的案件为什么这么扑朔迷离、神秘莫测?从预审中队出来,记者直接来到郯城县公安局,在二楼一间办公室里,记者见到了该局副局长夏立峰,听说采访杨善红案,夏副局长说:“你们先回去,这个案子很复杂,我给局领导汇报后再约你来采访。”

记者刚回到宾馆,夏立峰就打来电话,让记者到他办公室去。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夏立峰说:关于决定书中“2006年…..”时间的问题是笔下误,但这个责任不在我们这里,是市局办案民警出的错,他们是上级,对此,我们也没办法。

对于预审中队民警徐斌所收当事人6万块钱一事,夏副局长说:“那是当事人主动拿出来的,不存在办案民警向他要的问题,这是当事人要退给鲁q00743客车车主的,目前钱还在公安局放着。”

当记者问及6万块钱当时为什么汇到了徐斌的私人账户上时,夏副局长说:“这个问题我不能回答你,因为领导只让我回答你:一,决定书上的时间错误问题,二,6万块钱现在局里这两个问题。其他的我不能说,请你谅解”

临沂市公安局宣传处韩青云处长却另有“说法”,韩处长称:这个案子我知道,郯城县公安局有给我的书面材料,但你采访这个案子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宣传局的介绍信,没有的话,我不能接受采访。记者提出能不能看看郯城县公安局的书面材料是时,韩青云说:这个不行,我没有这个权力,也没有这个义务。

记者告诉韩青云:“据杨善红的家属讲,杨善红2006年没有和韩、柏二人发生过纠纷,决定书上的‘违法犯罪’事实是从哪里来的?”

韩青云:“这是笔下误,公安局办案哪有不出错的?错了再改呀”

记者愕然,一份严肃的法律文书中出现的如此严重的错误,竟被这位韩处长说的如此轻松?

“6万块钱又是怎么回事呢?”记者问。

“6万块是罚款,是杨善红强买强卖的非法所得!”

对于6万块钱为什么要转到徐斌个人账户上去,韩青云也说不清楚。记者只好作罢。

记者该信谁的

采访到此时,记者糊涂了!因为关于这6万块钱现在出现了不同的3个版本:一,刘胜勇版本。刘胜勇说,6万块钱是8月24日徐斌打电话向我要的。二,夏立峰版本。郯城县公安局副局长夏立峰称,这钱是当事人主动交的,是退给鲁q00743车主的补偿款。三,韩青云版本。临沂市公安局宣传处处长韩青云说,6万元是罚款。

到底该信谁的?以谁说的为准?对此,记者不敢儿戏,因为三种说法,最终会产生三种不同性质的结果。因为6万块钱不竟不是小数?

“个种缘由办案民警徐斌最清楚了”杨善红的丈夫刘胜勇说。10月17日下午,根据刘胜勇给记者提供的手机号,记者多次与徐斌联系,但手机均提示:“您拨的号码是空号,请查证后再拨”

10月17日下午,刘胜勇从移动公司营业厅提取了自己8月份的话费清单,清单上显示,这个手机号8月24日那天给刘胜勇通过两次电话,第一次是8.33分,主叫,通话时间15秒。第二次是下午15.28分,被叫(刘胜勇打给徐斌的)通话时间为48秒。

民警徐斌的手机为什么停机?是正常停机还是另有隐情?

“五问”郯城公安

作为杨善红案的代理律师,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康宁告诉记者,临沂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所作的临劳决字(2006)第590号决定书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不符合劳动教养的目的依法应当撤销。张康宁律师说:“决定书作出所依据的事实分别发生在2004年和2005年既使不考虑该事实的法律依据,也说明杨善红在近一年的时间内无任何不好的行为,是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已无任何对其施以强制性劳动改造的必要,再对其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符合劳动教养的目的。另外,从杨善红被采取签制措施的整个过程来看,不能排除郯城县公安机关超越、滥用职权,及徇私枉法行为的存在。

近日,张康宁律师就郯城县公安局的违法行为向山东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发出律师函,律师函中张律师提出五大质疑:

质疑一,郯城县公安机关对杨善红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据是其与韩、柏二人的纠纷,而杨善红与韩、柏二人的民事纠纷发生在2004年2-3月份,如果说杨善红的行为属寻衅滋事的违法犯罪行为,为什么韩、柏二人不及时控告? 而非要等两年之后再控告呢?再说杨善红本身是一个柔弱女人,其有何势力足以让韩、柏二人畏惧不敢控告呢?

质疑二,杨善红于2006年7月24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后,当晚被送往郯城县看守所,直到8月24日,公安机关以其涉嫌寻衅滋事而对其变更强制措施,并发给释放证。当晚被转到东关派出所,但并未获得释放。8月25日晚,又将申诉人转送到郯城拘留所,而在拘留所里申诉人却被强行加戴手铐脚镣,直到28日被宣布决定劳动教养送到山东省女子劳动教养管理所。试问申诉人作为一个合法经营的个体业主,又没有重案在身,何以被违法使以重刑之械? 更何况在行政拘留所里?

质疑三,申诉人在被转到拘留所之前,公安机关先是要求申诉人的家属交纳8万元的现金,后又降到六万元,并声明交钱放人。而当申诉人的家人筹集好款项 ,交给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却出尔反尔,并未释放申诉人,甚至连收取的六万元也没有出具任何单据。

质疑四、公安机关要求申诉人交纳8万元的数额,而恰恰是劳动教养决定书中认定的申诉人转让车辆的获取利润的差价,(该差价并非是全部利润)那么公安机关又是以何理由要求申诉人交纳该差价呢?这个差价又如何处理呢?更何况公安机关既没有认定这8万元为非法所得,也没有依法做出没收的决定。

质疑五,郯城县公安局对申诉人变更强制措施,出具释放证的时间为2006年8月24日,而临沂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做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的时间为8月25日。那么公安机关既然已决定劳动教养,为何又给予释放证呢? 同时为何又让申诉人交纳6万元并承诺释放申诉人呢?

此案的进展如何,我们试目以待!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