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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读 处罚无正当理由持有儿童色情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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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钧凯台北十四日电)立法院今天三读修正通过“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第二十八条条文”,增订无正当理由持有儿童色情物品者的处罚规定,分两阶段处罚,第一次被查获者,必须接受两小时至十小时的辅导教育;第二次以上者最高可处二十万元罚金。

跟进欧盟、美、澳等国做法,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第二十八条条文,增列对持有儿童色情物品者的处罚规定。

根据修正条文,未来只要是无正当理由持有儿童及少年色情产品者,第一次被查获,得接受两小时以上、十小时以下的辅导教育;第二次以上被查获者,处新台币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物品不问属于犯人与否,皆没收。

提案人、民主进步党籍立委黄淑英(不分区)在提案说明指出,儿童色情在国际上被视为一种“严重的儿童性剥削”,儿童色情产品更是对受害人虐待的永久纪录,足以对受害人的未来造成持续性伤害,且为避免沦为娈童症者引诱儿童的工具,处罚持有儿童色情产品已是国际共识与潮流。

至于持有儿童色情物品的正当理由,修正条文也参考加拿大与荷兰相关立法,限缩在以科学、教育、医疗为正当持有的理由,以保障儿童及少年免于性剥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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