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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部:身障权益保障法 象征台湾人权进步

【大纪元6月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亦伟台北五日电)立法院今天三读修正通过,将身心障碍者保护法更名为“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建立团队鉴定与需求评估机制,使相关单位的福利与服务提供确实满足身心障碍者需求。内政部长李逸洋晚间向立法院表示感谢,认为这代表台湾社会接纳身心障碍者的态度、价值已朝先进国家水准大步迈进。

这次修法重点包括一、名称演变,视身心障碍者为独立自主个体,等同一般人该有的权益应获保障;二、定义范围,改变身心障碍者鉴定方式,依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标准认定,使身心障碍者不再被“疾病化”,以便获得适切服务。

三、明定身心障碍证明有效期限为五年,效期届满后应重新办理鉴定及需求评估,明确掌握身心障碍者实际状况;四、以往身心障碍者认定经鉴定后,由政府发给身心障碍手册,持有身心障碍手册者,无论是否有需求,皆可享有全套身心障碍福利,属齐一式福利提供,新法则加入五年缓冲准备,全面评估真正需要福利者。

此外,新法对身心障碍者的医疗权益、就业权益、手语翻译服务、人身安全、反歧视等领域,均有明确规范及加强。

李逸洋认为,从历次修法转变,可看出台湾身心障碍福利政策已从视其为弱势民众,给予保护照顾,转变为国家、社会应提供公平友善的无障碍环境,支持身心障碍者独立生活,与一般人一样平等参与各方面活动,代表台湾社会接纳身心障碍者态度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