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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修法 身心障碍者可望增加4800就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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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怡君台北五日电)立法院今天三读修正身心障碍者权益保护法,提高国内公私立机构进用身心障碍者比率、降低进用身障者门槛,内政部预估,新制上路后,可增加约四千八百个就业机会。法案并新增传播媒体不得使用歧视性称呼或描述报导身心障碍者的处罚条文,违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锾。

立法院三读通过“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新增多项保护规定,为彰显保障身心障碍者权益,将原法案名称由“身心障碍者保护法”修改为“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

条文明定,身心障碍者进用义务单位门槛及比率部分,各级政府机关、公立学校及公营事业机构的进用身心障碍者义务进用门槛,员工总人数由现行的“五十人以上者”、降至“三十四人以上者”;进用具有就业能力的身心障碍者人数,也由现行不得低于员工总人数的“百分之二”、提高至“百分之三”。

另外,私立学校、团体及民营事业机构的进用身心障碍者义务进用门槛,员工总人数则由“一百人以上者”、降至“六十七人以上者”;进用身心障碍者人数,则不得低于员工总人数百分之一,且不得少于一人。

内政部指出,目前国内各公、私机构进用身心障碍者的总人数,虽然已经超过现行法定的百分之一百四十,但仍有约一千零一十九家机构、三千多个空缺未依法聘用身心障碍者,显示仍有调整空间,新制上路后,预估可新增约四千八百个就业机会。

为了更进一步保障身心障碍权益,新增条文规定,对身心障碍者不得有遗弃、身心虐待、限制自由、留置无生活自理能力者于易发生危险或伤害的环境、利用身心障碍者行乞或供人参观、强迫或诱骗身心障碍者结婚、以及利用身心障碍者为犯罪或不正当的行为。

违反规定者,可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锾,并得公告其姓名;身心障碍者的家庭照顾者或家庭成员违反规定,还得令其接受八小时以上、五十小时以下的家庭教育及辅导,并收取必要的费用。

为增进身心障碍者行动便利性,三读通过条文规定,未来公共停车场应保留百分之二停车位作为行为不便的身心障碍者专用停车位,车位未满五十个的公共停车场,至少应保留一个身心障碍者专用停车位。

除此之外,条文新增规范“传播媒体报导身心障碍者或疑似身心障碍者,不得使用歧视性之称呼或描述,并不得有与事实不符或误导阅听人对身心障碍者产生歧视或偏见之报导”,违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锾。

民进党籍立委王荣璋(不分区)表示,本次修法以积极的“权益保障”取代消极的“保护”,更采纳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分类系统,以明确区辨服务对象,后续的福利提供,必须经过综合需求评估,如此将使身心障碍者得到更适切的服务,也能促使社会福利资源的运用有效且具弹性。

他说,三读通过条文除了降低进用身心障碍者的最低门槛、提高进用比率外,针对庇护性就业及庇护工场的特殊性,也订有特别规定,包括:依身障者的实际产能核薪,若发生职灾,职灾补偿须以基本工资计算,但雇主可向直辖市、县(市)劳工主管机关就差额部分申请补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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