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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英九特别费案 检方论告增列论罪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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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3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孙承武台北三十一日电)台北地院今天审理前台北市长马英九特别费案,公诉检察官在庭讯论告阶段,增列论罪法条,将公务背信罪纳入,希望合议庭法官审酌马英九是否涉及公务背信罪,并依法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检方今天论告时,公诉主任检察官黄惠敏并未追加犯罪事实,但检方见解认为马英九犯行,同时触犯贪污治罪条例的“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罪,以及刑法的“公务背信”罪。不过,当初检方起诉时,仅依“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罪这个罪名起诉。

因此,检方增列论罪法条部分,除加入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背信罪,另外还包括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务员若假藉职务上权力、机会或方法,故意犯渎职以外之罪者,应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背信罪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下徒刑,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后,最高可以判到七年以上的重刑。至于原起诉罪名“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罪,法定刑也是七年以上徒刑。

马英九特别费案今年二月十三日侦结,据北检“96年度侦字第3844号”起诉书,马英九遭起诉罪名是贪污治罪条例第5条第1款“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市府秘书余文被查出涉嫌贪污,依贪污及伪造文书罪起诉。此外,廖鲤、李克齐、孙振妮、方惠中、张钧纶等当时的市府员工,则获缓起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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