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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金案 张明田等3人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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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8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项程镇、林俊宏/台北报导〕台北地方法院昨天审结中信金控插旗兆丰金控案,合议庭以违反银行法和证券交易法、且犯罪所得各达一亿元以上为由,判决被告中信金控前财务长张明田有期徒刑八年,前法务长邓彦敦有期徒刑七年2月,中信银前财务副总林祥曦有期徒刑七年6月,还可上诉。

台北地检署代理发言人、主任检察官庄俊仁表示,将等收到判决书再决定是否提出上诉;据了解,承办本案检调人员得知合议庭未做无罪判决,松了一口气,认为有助整顿金融体系的市场秩序。

至于本案另外三名共犯,前中信金副董事长辜仲谅、前策略长林孝平和前中信银香港分行总经理陈俊哲,因为拒不到庭应讯、且滞留海外,已分被北检发布通缉,检调认为目前应滞留日本等国。

本案检方共起诉六罪,其中五罪属证交法,一罪为银行法,分别是银行法背信罪、证交法的间接影响股价操纵行为罪、非常规交易罪、背信罪、内线交易罪、相对委托罪,合议庭认定有罪部分为银行法背信罪,及证交法的间接影响股价操纵行为罪,最后依较重的银行法背信罪论处。

判决指出,合议庭认为中信金控想在兆丰金控召开股东会前,短期内大量取得兆丰金股份,以拿下兆丰金部分董监事席次,但又想控制购股成本,遂透过中信银香港分行购入巴克莱银行所有的兆丰金股票结构债,再低价转售红火公司。

合议庭表示,中信银香港分行低价卖出连动债,使银行损失约十亿元台币,合议庭认定中信金的做法,属间接操纵股价,让中信金能以每股二十三元到二十四元间的价格,购入兆丰金股票,已违反银行法和证交法。

张明田等三人曾遭检方认定涉案情节重大,声请羁押获准,后来台北地院合议庭裁定准予交保,检方不服数度抗告,其间北院多次交保裁定遭高等法院一再撤销发回,最后北院决定三人共以一亿二千五百万元交保,检方才暂停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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