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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金案 張明田等3人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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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8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林俊宏/台北報導〕台北地方法院昨天審結中信金控插旗兆豐金控案,合議庭以違反銀行法和證券交易法、且犯罪所得各達一億元以上為由,判決被告中信金控前財務長張明田有期徒刑八年,前法務長鄧彥敦有期徒刑七年2月,中信銀前財務副總林祥曦有期徒刑七年6月,還可上訴。

台北地檢署代理發言人、主任檢察官莊俊仁表示,將等收到判決書再決定是否提出上訴;據了解,承辦本案檢調人員得知合議庭未做無罪判決,鬆了一口氣,認為有助整頓金融體系的市場秩序。

至於本案另外三名共犯,前中信金副董事長辜仲諒、前策略長林孝平和前中信銀香港分行總經理陳俊哲,因為拒不到庭應訊、且滯留海外,已分被北檢發布通緝,檢調認為目前應滯留日本等國。

本案檢方共起訴六罪,其中五罪屬證交法,一罪為銀行法,分別是銀行法背信罪、證交法的間接影響股價操縱行為罪、非常規交易罪、背信罪、內線交易罪、相對委託罪,合議庭認定有罪部分為銀行法背信罪,及證交法的間接影響股價操縱行為罪,最後依較重的銀行法背信罪論處。

判決指出,合議庭認為中信金控想在兆豐金控召開股東會前,短期內大量取得兆豐金股份,以拿下兆豐金部分董監事席次,但又想控制購股成本,遂透過中信銀香港分行購入巴克萊銀行所有的兆豐金股票結構債,再低價轉售紅火公司。

合議庭表示,中信銀香港分行低價賣出連動債,使銀行損失約十億元台幣,合議庭認定中信金的做法,屬間接操縱股價,讓中信金能以每股二十三元到二十四元間的價格,購入兆豐金股票,已違反銀行法和證交法。

張明田等三人曾遭檢方認定涉案情節重大,聲請羈押獲准,後來台北地院合議庭裁定准予交保,檢方不服數度抗告,其間北院多次交保裁定遭高等法院一再撤銷發回,最後北院決定三人共以一億二千五百萬元交保,檢方才暫停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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