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宽兴:一个人面对一个国家的失踪

杨宽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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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8日讯】10月2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杨佳案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了杨佳的上诉请求,维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原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不出所料,杨佳案目前已进入死刑核准阶段,杨佳即将走完他的悲剧一生。

上海法院作出此一判决之后,艾未未等人在网上发出特赦杨佳的公民建议书,截止11月2日,签名人已超过3000,尽管这样的签名和舆情的质疑难以改变杨佳的最终命运,但可以肯定的是,即使杨佳的死也不会让此案遁出公众的关注焦点。除了审理程序上的明显瑕疵之外,作为杨佳案的一部分,杨佳母亲——王静梅的离奇失踪,使此案最终如何落幕继续成为巨大的悬疑。

7月1日杨佳案发生后,7月4日左右,王静梅失踪,迄今已经超过100天时间。作为生活在单亲家庭中的杨佳的母亲,在儿子杀人被抓后,王静梅的失踪使这一案件的信息链缺少了最重要的一环。

按照北京市大屯派出所的说法,杨佳案发生后,王静梅曾被警方带到大屯派出所“协助调查”,但调查结束后王静梅自行离开派出所。派出所警官告诉王静梅的姐姐,她可以到王静梅家中及其退休前所在单位寻找,如果还没有结果,可以向警方报王静梅走失。7月17日,在遍寻无果的情况下,王静荣向大屯派出所报人口失踪案,报案过程顺利,手续完备。

不过,从亲属和公众视野中消失的王静梅似乎并没有从这个世界上彻底消失,上海律师谢有明显然是见过王静梅的,否则他不可能成为杨佳的辩护律师,从一般情理上说,谢有明律师不太可能在7月1日到7月4日这几天内与王静梅见面并签署文件,所以我们有理由认为谢有明见到的是法律意义上的“失踪人口”王静梅,这只能有两种解释,一是如某位律师所说,谢有明绑架了王静梅,二是王静梅一直处在上海法院可以找到的某机构(或团伙)控制之下,而且随时可以找到,否则谢有明和二审律师翟建就不可能具有合法辩护身份。

第一种情形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如果谢有明绑架了王静梅,他似乎不太可能让抢他“生意”的二审律师翟建见到王静梅。那么,究竟是哪个机构(或团伙)控制了王静梅,这一控制行为的性质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世界人权宣言》第三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该宣言第九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这些官方规定加重了人们的疑问:即使王静梅是杨佳的同案犯(目前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一点,对杨佳的公诉也排除了这一可能),对其人身自由的限制也需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而一旦有了法律程序,作为整个国家政权的一部分,大屯派出所应取消王静梅作为“失踪人口”的报案并通知家人,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人出面告诉王静梅的家人她究竟身在何处,因此,王静梅缺少法律手续的失踪只能被视为绑架,而且的确是一种绑架。

我们没有证据,但可以大致猜测是谁绑架了王静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北京市民王静梅是在北京失踪的,她既没有参与杨佳案,也没有在案件发生时去过上海,如果控制杨佳的机构(或团伙)是北京之外的力量,由于司法管辖权的规定,不存在非法拘禁的问题,只能被视为绑架。尽管这一绑架行为不太可能存在勒索财物的动机,但王静梅完全可能被绑架做为人质,以达到某机构(或团伙)的某种特殊目的。

王静梅的遭遇令人物伤其类,无论王静梅目前的处境如何,她已经在国人的强烈关注下失踪长达一百多天,一个大活人,说失踪就失踪了,一百多天来,面对着舆论的连续追问,接受报案的公安机关既没有主动与失踪者的家人接触,也没有向公众通报寻找失踪人的情况,于是,一个公民就毫无声息地在一个国家里(准确一点说,是在一个国家面前)消失了,无论有多少国人的关注,王静梅都不可能出现在我们的眼前,在一个声称致力于建设法治的现代国家中,真可谓匪夷所思。更重要的是,很少有失踪案会像王静梅的失踪这样引起舆论的强烈关注,因此我们可以想像:假如一个人静悄悄地失踪,警方恐怕会更加无动于衷。

保护公民的生命和人身安全是国家的主要职责之一,当家属因牵挂失踪人的遭遇而向政府求助时,政府有义务帮助尽力寻找,至少,负责机关应表现出积极寻找的姿态,而不是装聋作哑,三缄其口。具体到王静梅失踪这个案子,如果真如舆论猜测的那样,某地政府工作人员控制了王静梅,应立即向其家人及公众坦承,在此之前,社会舆论有理由认为所有参与者都是绑匪。

事实上,我们能够大致猜测事件背后的真相是什么。政府具有合法使用暴力的权力,但政府暴力与绑匪的暴力之不同在于政府暴力应遵循法律程序,“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在这里,我们需要厘清逮捕的含义,对公民的人身自由限制来说,逮捕是对未定罪人员的比拘留更长也更严重的处置,只要发生了事实上的逮捕行为,即使巧妙地玩弄词语概念,逮捕仍然是逮捕,莎士比亚说:“玫瑰不叫玫瑰,亦无损其芳香。”

近年来各地政府针对上访民众设立的“法制学习班”等名堂,名为学习班,实际就是一种逮捕行为——而且,这样的逮捕如果不通知家人,而采取秘密关押的方式,同样具有绑架的嫌疑,法律规定,一个人被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如果政法机关严格遵守这一规定,也就不会有令人痛心的李思怡之死了。

概言之,国家政权即便不能帮助每一个失踪案件的当事人寻找到他们的家人,也完全应该避免以国家的力量制造公民失踪事件,人们之所以建议超越于个人力量之上的国家,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每一个人的生命、安全和福祉,而不是为了让这一超级力量反过来伤害独立的个人,更不是为了让公权沦落到绑匪的地步,采取偷偷摸摸地方式绑架守法公民。这应该也是一个政权的基本脸面所在吧。

──原载《民主中国》(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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