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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个资法 扩大保护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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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慧真台北十九日电)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修正草案”部分条文,将名称修正为“个人资料保护法”,扩大保护客体,将非经电脑处理的个人资料也纳入保护范围。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上午并案审查行政院及国民党籍立委谢国梁等人所提“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修正草案”。经审查后,委员会通过部分条文,但有关触法刑事责任及赔偿总额、简化民众举证责任,以及民意代表基于问政需要利用个人资料时,不须事先告知当事人等争议条文,予以保留。

会议主席谢国梁裁示,全案审查完竣,提报院会处理,保留条文在院会讨论前需要党团协商,并请法务部提供修正意见。

根据初审通过条文,过去“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仅适用于征信业等八类行业,一般行业及个人均不受规范。经修法后,扩大保护客体,不再以经电脑处理的个人资料为限,并删除非公务机关行业别的限制,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团体,除为了单纯个人或家庭活动目的搜集、处理或利用个人资料外,均在适用范围。

另外,公务及非公务机关在中华民国领域外对中华民国人民搜集、处理或利用个人资料,也适用于本法的规定。 

现行条文仅规定公务机关应维护个人资料的正确性,根据初审通过草案,明定公务及非公务机关除对保有的个人资料有更正、补充和通知的义务外,若违法搜集、处理或利用个人资料,应主动或依当事人的请求,删除、停止搜集、处理或利用个人资料。

初审通过的草案也明定,从事商品行销的非公务机关,应在首次行销时免费提供当事人表示拒绝的方式,例如免付费电话、免费回邮等,且在当事人表示拒绝接受行销时,应立即停止利用个人资料行销,尊重当事人有拒绝接受行销的权利。

同时,因为本次修正条文扩大适用范围,根据初审通过的草案,原本不受规范从事个人资料搜集、处理或利用者,在修法施行前已完成搜集的资料,虽不是违法行为,但为了保护当事人权益,应在本法修正施行日起一年内向当事人完成告知,若逾期未告知而处理、利用当事人个人资料,将依本法规定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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