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海外配偶及孩子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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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27日讯】美国有一个笑话。一个人找了五位会计师报税,结果税表出来后有五个不同的报税数字,其中最大的与最小的数字相差上万元。这个故事说明美国的税法非常复杂。不同的会计师因对税法的理解不同以及各自的经验不同,对每个案子的处理差别很大。

现实中,我们常常能够见到这样的例子。例如,就职于一家美国科技公司的美国公民刘先生,2003 年开始负责公司在中国上海的投资项目。在上海,他将公司业务做到分公司中的第一名,同时找到一位美丽能干的当地姑娘,于 2004 年在上海喜结良缘,之后还有了一个孩子。因工作关系,刘先生要长期住在上海,所以这几年太太与孩子也长期居住在上海。

从 2003 年到 2005 年,刘先生都一直委托一家公司为其报税。该公司是美国有名的大型会计公司,在全美拥有几千家分公司,专为个人报税提供服务。刘先生在美国的家最近搬到了纽约法拉盛。2007 年 5 月,他想就近找一位会计师报税,于是找到我的会计师事务所。我研究了他的资料后发现,过去三年里,他多缴了三万多元的税。他本人是美国公民,因工作关系长期中美两地飞,太太孩子在上海居住,他应以已婚身份报税。但是,会计公司却仅为他一人报税,其太太与孩子却不在税表内。

根据美国税法第 6013 条规定,配偶中只要有一方是绿卡或公民,尽管另一方是外籍居民,在税法上仍可视作美国居民对待,在报税上享有省税优惠。刘先生的情况正好符合这一条款。同时,在美国税法中,夫妻合起来报税享有比单身报税更多的税收优惠。

尽管这个税法一直存在,但是很多人并不知道,甚至上述的大型会计公司。因此,不少人多报了许多税。例如,刘先生本来可以报三个人的税,但过去的会计公司却误将他以单身身份报税。

此税法还规定,多缴税款的追溯期为三年。因此,刘先生最多可以向国税局往前追回三年的多缴税款,即 2004 年到 2006 年三年的多缴税款。如果他在 2008 年才去开始讨回,则只能追回从 2005 年到2007 年三年的多缴税款,2004 年的多缴税款会因失去时效而无法追回。刘先生一听能为其讨回总计三万多元的税,就请我帮他追回以前的多缴税款,并且以后都请我们为他报税。

与这一条款相关的另一条款是被抚养人的税收优惠。它涉及到美国永久居民或美国公民国外出生的孩子的报税问题。如上面提到,刘先生是美国公民,他与非美国公民的刘太太在中国出生的孩子,直接成为美国公民,孩子并且一直与父母住在一起。这个孩子将被视作被抚养人,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同样地,如果一个被美国公民合法领养的外籍孩子,在尚未获得美国身份前,只要该孩子全年都在美国与领养人在主要居住地居住,那么,这个孩子也被视作被抚养人,其养父母就可享受省税的优惠。

这个税法条款及相关条款的要点是: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公民或绿卡持有者,而另一方则不是,不是的一方仍可视为永久居民而享有税收优惠。该条款的追溯期为三年,即只可追回过去三年的多缴税款。可视作被抚养人而享受税收优惠的国外出生的孩子,必须符合以下四点:
1、其父母双方中有一方必须是美国绿卡持有者或美国公民。
2、与抚养他(她)的父母在主要居住地一起生活居住半年以上。
3、其父母中一方为他(她)提供半额以上的生活费。
4、其年龄限制在 19岁以下。如其是全职学生,年龄可放宽至 24 岁以下。如其是残疾人,则没有年龄限制。

美国公民合法领养的外籍孩子,只要全年都在美国与领养人在主要居住地居住,其养父母则可将其视作被抚养人而享受省税优惠。

税务相关问题,欢迎咨询陈琪钱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法拉盛 (718)461-8899,曼哈顿中城 (212) 964-8899(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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