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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正 司院:保障被告前提下增进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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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王舜薇台北九日电)司法院日前提出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已交付立法院审议。司法院今天表示,虽然外界有批评声浪质疑草案戕害被告权益,但司法院是在保障被告权益及辩护权能前提下,透过刑事诉讼程序及判决书格式的革新,减轻当事人讼累,使有限司法资源分配更有效率。

司法院提出的修正版本中,拟研修刑诉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二、第三百一十条之一及三百六十六条之一,但包括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台湾人权促进会等团体最近都曾公开表达反对之意,认为草案只以减轻法官工作负担为考量,却戕害被告权益,没有落实保障人权。

司法院刑事厅法官朱瑞娟今天指出,新增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之二条文规定,为简化调查证据程序,未来刑事诉讼过程中,若当事人、辩护人表示知悉证据内容,审判长可不用当庭逐一提示证据内容,不过,客观上不可能知道证据内容的无律师被告,不在此限。

她说,若当事人皆表示了解证据内容,审判长还逐一提示,不仅对诉讼权利无所增益,反而徒耗费当事人时间。修正法条将落实强化准备程序功能,不会流于形式。

另外,第三百一十条之一规定,若判决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罚金、罚金或免刑者,判决书得仅记载对被告有利证据不采纳的理由及应适用的法条,而司法院拟将规定中的“六个月”提高到“两年”。朱瑞娟表示,这部分参考日本立法体例,只记载当事人最关心的刑度、犯罪事实等部分,让判决书内容明了易读。

至于新增第三六六条之一,则是明白将刑事诉讼的第二审改为“事后审”,即经第一审调查的证据,第二审便不再为调查。朱瑞娟说,司法院拟推“续审制”,即一审调查完备的证据或证人证词,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第二审得引用,不需再调查一次。但若被告或辩护人有意见,则法院仍须依程序进行。

朱瑞娟指出,法条修正后确实可以为法官省下部分时间,但法官上班时间仍然固定,省下的时间可以处理较复杂的大案,相对来说也为诉讼当事人节省时间,并有效分配司法资源。

刑事厅长刘令祺表示,这次的刑诉法修正,就像是“插花”,不是把一堆花插在一起就是好看,而是将花做适当安排,修正草案也是将对的方式、程序放在对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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