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家伟:公民意识还是臣民意识?

分析所谓“地震唤醒了公民意识”

严家伟

【大纪元8月8日讯】“公民”二字,曾经是个敏感词,焦国标先生在其著名的《讨伐中宣部》一文中曾提到,中宣部在对大陆媒体的“内部指示”中,明令媒体不得用“公民”一词,而要称“老百姓”。

也许是“风水轮流转”吧,自四川“五‧一二”大地震后,近来一些媒体竟十分热衷于大谈“公民意识”,并称这个“意识”是地震给“唤醒”出来的,真是怪哉斯言也。当年“毛伟人”曾说“人的正确思想是从哪里来的?是从天上掉下来的吗?不是”。现在天上掉不下来,却从地下“唤醒”出来了。“毛老兄”地下有知,怕要啼笑皆非了。

那么我们不妨来看看,大陆媒体所称的这个“公民意识”其核心内容究竟是什么呢?

其一,首先便强调公民要进行自我的法律约束。其二,强调公民与政府不是对立的,公民应与政府进行良好的合作,其潜台词自然是要公民与政府“高度保持一致”。其三是强调公民的奉献意识。

公民意识与臣民意识

看了这些文人、学者苦心孤诣为官方设计的“公民意识”后,我不禁想起了《韩非子》里“买椟还珠”的故事。说一个楚国人,把一颗珍珠装在一个很精美的匣子里,拿到郑国去出售,结果那个郑国人付钱后只要了精美的匣子没要珍珠。如果那个郑国人是“老土”不识货的话,我们这些聪明绝顶的文人、学者,则是用心良苦的将珍珠从匣子内抽去,只给老百姓(或曰公民)一个精美的空匣子。他们“抽”去的正是公民意识精髓之所在。

所谓“公民意识”,或曰纳税人意识,最根本的一点,就是广大民众清醒地意识到自己是这个国家的主人,而不管是总统、主席、总理、部长等各级官员,以及军队,警察都是纳税人用钱(税款)雇佣来给民众办事的。就如一个家庭雇佣的保姆、炊事员、司机一样。所以政府官员必须服从多数民众的意志。如果他们不尽职守,平庸无能,当然更不要说贪腐了,民众就有权罢免或撤换他们。他们即使是把事情做得很好,也只是尽到了应尽之责,纳税人无需去对他们感恩戴德,顶礼膜拜。就像我们无需去对自己家的保姆或炊事员说“您一天三顿把饭菜做得又熟又香,卫生打扫得干干净净,您真是我们家的大救星,对我们家恩重如山啊!”谁见过这样神经兮兮的主人?

而中国人的国民劣根性就在于缺乏这样的公民意识。说得更直白点,就是自已看不起自己,不但不敢把自己当主人,甚至不敢把自己看成是与官员平等的人。开口“小民”,闭口“草民”,芝麻大个官也是“父母官”、“大老爷”。虽然这样的话现在不挂在口头上了,但在心中却是根深柢固的。尤其是对于中央一级的大官,人家与他握个手,他就受宠若惊,甚至以为光宗耀祖了。当年毛泽东握了一个人的手,此人竟半月不洗这只手,别人还来争着握这只手,以便分享一点残余的“圣恩”。所以大官员,中央领导人,只要一来,就是什么“最大的关怀,最大的鼓舞,最大的鞭策”。官员随便说两句不痒不痛不着边际的话,也是“极其重要的指示”。而草民们则只有歌功颂德的份,甚至不敢对官员直呼其名,不是“我们的好书记”,就是“人民的好总理”。所以有人说“大人物之所以很高大,只因为你自已还跪着”,这种精神状态一言以蔽之,就叫臣民意识。

公民意识与臣民意识是两种冰炭不容的思想观念,而我前文提到的那些学者,文人们所设计的所谓“公民意识”,实际上是一种经过梳妆打扮的臣民意识。

中国和民主国家之制度

首先,他们用含糊不清的说词,称公民与政府不是对立的,公民要与政府进行良好的合作。却绝口不提这个政府是否经过公民们一人一票的方式合法授权产生,是不是能代表大多数公民的利益。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片面要求公民与政府“合作”,(实为无条件服从)这实际上就是将公民置于臣民的地位。试想一想,在成克杰、胡长青、程维高、陈良宇、马向东、王怀忠、刘方仁、陈希同、……以及等而下之像“五毒书记”张二江之流(还可举出一长串名字),大小贪官专权的政府统治下的民众,越是要求民众与该政府“合作”、“保持一致”,而绝口不提公民对政府的不合作与监督,那就是假“公民意识”之名,行臣民意识之实,为“官为刀俎,民为鱼肉”提供“理论”依据。提倡宣扬这样的“公民意识”就等于拿了一个没有“珍珠”的“空匣子”来忽悠人,这样的“公民意识”是冒牌的伪劣货。

反观像美国这样真正的民主国家,哪怕像克林顿总统那样既经过民众合法授权,又是在治国上十分有作为的总统,与女实习生那点事,在中国不过是生活小节,何况克林顿又没有拿公款去为莱小姐购房买车,但有高度公民意识的美国人,便绝不会与政府“合作”而要一查到底。再看台湾陈水扁先生的公务机要费,在大陆连贪腐也算不上,就是点不正之风,一个乡镇长在自己的“一亩三分地”上,占点这类便宜,也是小菜一碟,绝对没事。但在民主制度下,公民意识高涨的台湾,大家都看见了后果是何等的严重。而笔者在前面列举的那一串贪官,未被“我党”“双规”以前,哪个老百姓敢对他们说个“不”字?有的还边腐边升,直到在官场内部权力斗争中败下阵来才成了替罪羊。所以公民意识首先是对政府官员的监督,只有在对政府官员的充份有效的监督下,才谈得上合作,否则便是本末倒置,淆乱视听。

中国人公民意识缺乏,更表现在对官吏,特别是大官、高官的盲目崇拜上。管他什么小混混、大痞子,一旦官袍加身,人们便期望、甚至相信此人会是圣人、贤人、柳下惠,会是青天大老爷、大救星。而公民意识恰恰相反,美国人有句名言“总统是靠不住的”,当然,部长、国务卿、州长亦复如是。公民意识对国家任何官员均持质疑与审视的态度,不管你是英俊儒雅,还是慈眉善目,只要你握有公器、公权后,民众首先就防着你可能要做贼。而臣民意识,对官员连想都不敢这么想,似乎这样想都是“思想反动”,都是“犯罪行为”。所以他被剥夺得一贫如洗了,过年前父母官来作秀,送他点钱和一套棉衣,他便对着电视摄像机热泪盈眶了。这种“感恩”情结是臣民意识无可药救的典型症状。

二零零五年当卡特林娜飓风袭击美国新奥尔良时,布什总统何尝不是十分重视,亲自指挥,还出动了国民警卫队,美国人不但没说“伟大的共和党政府恩重如山”,更没有将丧事办成喜事,让颂歌高唱入云。而且政府稍有差池,民众便横挑鼻子竖挑眼,有的人几乎可以说是“别有用心”的进行攻击。但最后也未见有任何人以“煽动颠覆政府”罪而吃官司。

公民意识与臣民意识,就是这样的泾渭分明,前者是以主人的姿态来督促检查政府,后者则是以奴才的心思去顶礼膜拜官员。

自由、人权与民主的价值观

至于我们那些可爱的文人学者,说公民意识就是要公民用法律进行自我约束。我看这话只说对了一半。公民当然要自觉守法,但绝不接受恶法。比如宪法里明文规定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恶官们却给你另来一个可以随意认定,以言治罪的“煽动颠覆政府罪”;宪法里明文规定,任何公民未经法院判决,其人身自由不容剥夺,恶官们却给你另来一个美其名曰“最高行政处分”的“劳教条例”,不经司法程序就可任意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宪法明文规定公民有游行示威的权利,恶官们则给你另搞一个“游行示威条例”,实际上就是不准游行示威;中央政策明文规定的是提倡和鼓励计划生育,也就是国家只可引导、说服、教育,恶官们却给你另搞一套什么“条例”,强行堕胎、强行结扎,甚至形同盗匪地侵入民宅,牵走耕牛,扒掉房屋,抓走孕妇,像强奸犯一样地侵犯孕妇,弄死胎儿。诸如此类的恶法,帮闲文人要民众用这类恶法去“自律”,去“自觉遵守”,还美其名曰为“公民意识”,这究竟是现代的公民意识,还是皇家的臣民意识?

至于以什么“国家利益”,顾全“大局”的名义漠视民众、尤其是弱势个体小民的利益,以“奉献”为名,行巧取豪夺之实,使强占地、强拆迁、强令工人下岗失业,侵吞国有资产,均可以“改革”、“合法”的名义进行,这更是与现代公民意识背道而驰的歪理邪说。要民众去忍受这一切,还美其名曰为“奉献精神”,这不过是挂羊头卖狗肉罢了。漠视民众个体利益,所谓“国家利益”、“顾全大局”都只不过是一句华而不实的空话,甚至是为特权者谋取私利的一块遮羞布而已。

公民意识是建立在自由、人权与民主宪政基础上的一套完整的价值观。它不容随意阉割或偷梁换柱的加以篡改。一位前央视的女主持人说得好“中国在未能输出自己的价值观以前不能成为真正的大国”。同样,中国人在未能普遍具有公民意识以前,中国也不可能真正的“崛起”!

转自“自由圣火”
(小标为编辑所加)◇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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