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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期局:若放宽公积 员工配股仍限法定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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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潘智义台北 9日电)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局今天表示,未来公司法修正后,同意放宽公积配股,一般股东可享有法定公积、资本公积配股或配息,但员工仍仅限法定盈余公积配股息。

证期局指出,法定公积视为盈余的一种,可分配给股东以及员工,但资本公积仅可分配给股东。员工分红费用化之后,资本公积不能列为“费用”,自然不可以股利或股息的方式分配给员工。

公司法第232条规定,公司非弥补亏损及依本法规定提出法定盈余公积后,不得分派股息及红利。公司无盈余时,不得分派股息及红利。但法定盈余公积已超过实收资本额50%时,得以超过部分派充股息及红利。

针对企业建议,放宽公积配股、配息,公司法主管机关经济部已同意规划修法,让法定盈余公积配股、配息松绑。

证期局表示,法定盈余公积配股松绑后,企业仍须评估自身状况,做出最适当的股利分配,但股利政策须明确在“公司章程”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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