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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就保法三读 失业给付育婴津贴增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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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日讯】(大纪元记者于倩、杨琴综合报导)台湾立法院31日三读通过“就业保险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授权劳委会得延长失业给付最长至1年。同时,参加就保年资累计满1年的劳工,子女在3岁以下,父母皆可请领育婴留职停薪津贴,每一子女父母各得请领最长6个月,合计最长可领12个月;并将外籍配偶以及大陆配偶都纳入法律保障的范围。此外,也三读通过“劳动基准法第53条条文修正案”,工作10年以上年满60岁劳工可自请退休。

延长失业给付最长至1年

现行失业给付发放标准为劳工平均月投保薪资的60%,最长可领6个月,立法院昨天下午三读通过修正“就业保险法”,考量到45岁以上中高龄失业者与身心障碍失业者,平均失业周期较长,立法院三读通过条文规定,中高龄及身心障碍失业者得延长失业给付请领期间至9个月,必要时得再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三读通过的修正条文也规定,失业劳工若有扶养无工作收入配偶、未成年或身心障碍子女,失业给付由平均月投保薪资60%,提高至最多80%。

另外,因应劳动基准法已修正强制退休年龄为65岁,就业保险法也配合修正,将加保年龄上限提高至65岁,并且把获准居留依法在台工作的外籍配偶和大陆配偶纳入就保法适用范围。

立法院也一并通过就业保险基金不得投资于权益证券及衍生性金融商品,行政院在修法说明指出,由于就业保险属短期保险,财务处理采随收随付制,其基金运用应首重安全性及流动性。

父或母皆可申请育婴津贴

立法院昨天下午三读通过,增列发给育婴留职停薪津贴。依据三读通过的修正条文,未来只要参加就保年资累计满1年的劳工,子女满3岁前,依性别工作平等法的规定,办理育婴留职停薪,不论父或母都可申请津贴;津贴给付标准按被保险人平均月投保薪资60%计算,父母先后留职停薪照顾同一个子女者,因其最长各得请领6个月,所以合计最长将可请领12个月津贴。

立法院同时通过一项附带决议,公教人员育婴留职停薪津贴经费来源应比照劳工,以公教人员保险基金支应。

满60岁工作10年可请退休

依劳基法现行条文规定,工作15年以上、年满55岁者及工作25年以上劳工得自请退休,条文新增工作10年以上、年满60岁劳工得自请退休。

提案修法的中国国民党籍立法委员徐中雄表示,去年劳基法修正案通过后,将劳工强制退休年龄延到65岁,却未同时调整自请退休规定,二度就业的中高龄劳工大多不符合劳基法自请退休要件,有必要修法。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今年1月表示,约有9万多人符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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