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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被告会见律师不得录音录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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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周永捷台北16日电)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羁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律师接见被告时,看守所拟不得录影、录音;修正条文也规定看守所得检查被告与辩护人往来文书及相关资料。

现行羁押法第23条规定,律师接见被告时,看守所长官在准许接见时,应监视;第28条规定,被告在所的语言、发受书信的内容可供侦查或审判上的参考者,应呈报检察官或法院。

法务部指出,根据司法院大法官第654号释宪文解释,上述规定违反宪法比例原则,也不符宪法保障人民诉讼权的意旨,应自民国98年5月1日起失效。修正条文删除上述羁押法第23条、28条相关规定。

另外,对于被告与辩护人接见时的规范,修正条文增列被告与辩护人接见时,看守所管理人员“仅得监看而不与闻”的规定,意即只能站在一定距离外观望,不得录音、录影;以及为维护看守所秩序及安全,看守所得检查被告与辩护人往来文书及相关资料,有无夹藏违禁物品。

中国国民党籍立委、司委会召委吴清池表示,此案是配合大法官释宪做出调整,也符合国际人权标准;至于增列看守所得检查被告与辩护人往来文书及相关资料,吴清池认为,为避免危禁物品夹带进看守所,修正条文也保障被羁押人的安全及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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