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南瓜”案:法律专家看薛被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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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24日讯】在过去的三周,华人社区最火热的讨论话题大概是薛乃印庭审的案子。事实上薛乃印的案子不只是华人特别的关注,国内外知名的媒体也都给予相当程度的报导。为什么这个案子会被引起如此大的关注?我的看法是因为薛乃印在这整个过程当中,将他三岁的女儿丢弃在了澳大利亚墨尔本的车站,而不是因为他的案子和其它的凶杀案有什么太大的不同之处。

薛乃印的陪审团在上周六的上午做出了有罪的裁决后,我陆陆续续收到了一些关于薛乃印个案的咨询,而最常被问到的问题是既然没有人“看到”薛乃印杀了他的妻子,为什么审理薛乃印的陪审团依然可以裁决他有罪呢?陪审团依据什么事实根据而能够一致达成“确定”薛乃印是杀害他妻子的凶手呢?

绝大多数的中文读者都是移民来到新西兰的,很多并不了解新西兰的陪审团制度以及对于证据的使用和它所代表的含义。我个人对薛乃印这个个案提出以下的拙见:

陪审团制度的行使在英系司法系统中已经有百年的历史,其目地除了维护司法的公平性外,就是让来自社会各阶层的代表有机会参与司法的运作,并且在聆听控辩双方的证据后由陪审团依据成员团体的经验做出一个有罪(guilty)、无法决定(hung jury)或无罪(not guilty)的裁决。

检察官指控薛乃印的案件,其理论基础是:一,薛乃印有暴力倾向,警方有这方面的记录;二,有证人做证他和死者生前不愉快的婚姻关系是存在的;三,他曾经带着把斧头专程开车到惠灵顿要找死者;四,薛乃印的领带是可能造成死者死亡的凶器;五,控方认为薛乃印杀害他妻子后的当天晚上曾因为慌张驾驶不当,遭到警方短暂的询问;六,这之后他又匆匆忙忙的带着他的女儿离境;七,他到了墨尔本后,却将他的只有三岁的女儿丢弃在了墨尔本的车站。

检察官告诉陪审团,当他们把呈现在法庭的事实根据一个一个的相加起来后,虽然没有人当场看到薛乃印杀害他的妻子,陪审团依旧可以“确定”薛乃印就是凶手。为什么?先举个例子:如果说一个事实根据是一块积木,那么许多块积木是有可能盖成一个坚固的塔。相反的说,如果控方只有 “薛乃印举世注目丢弃女儿行为”的事实,那控方只能证明薛乃印是一位不合格的父亲,无法证明他杀害了他的妻子。但如果控方再加上薛乃印的领带是凶器,他过去使用暴力或威胁杀害的记录以及带着斧头开车南下到惠灵顿找死者等等的事实后,薛乃印似乎就已经被框在了一个圈圈内。他的辩护空间似乎就只剩下解释为什么他不可能会是杀他妻子的人,而是另有他人!

在辩护过程中,各位读者一定还记得薛乃印的辩护律师提出的理论是薛乃印的妻子在她婚姻关系当中和至少两位婚姻外的男性有染和死者生前有强烈的性需求,因此在发生性行为时可能因为使用领带而造成了悲剧。单单就辩护的策略来说,薛乃印的辩护律师这套理论是有说服力的。

但为什么薛乃印的律师没有能够说服陪审团的成员呢?原因就是在所有的证据当中没有任何一项证据可以支撑死者有可能是因为有强烈的性需求而造成这场悲剧。在这种状况下,薛乃印辩护律师的理论就只是个表面机巧、内在牵强的陈述。

这也就是为什么控方在结案总词的时候告诉陪审团辩护方的理论只是辩护方在别无选择下的最后一个策略,因为辩护方没有任何的证据或从既有的证据中可以证明或显示死者生前强烈的性需求是需要用极端或残暴的方式来满足。

我认为控方的结案总词很轻易的将薛乃印辩护律师的理论完全给破解了。因为在法庭上,任何一个指控都必须有事实根据的。而薛乃印辩护律师的理论虽然是很好的理论,但是很可惜并没有其它的证据可以佐证死者在过去因为强烈的性需求而有特殊的性行为偏好。而在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可以佐证这个论述的可能性下,陪审团唯一能考虑到有动机和有可能杀害死者的人就只有薛乃印。除此之外再加上薛乃印过去的记录以及他在案发后的一些行为,12位女性陪审员的裁决验证了她们没有任何“合理怀疑”的因素可以让她们说除了薛乃印外可能还有其他人会是杀害刘安安的凶手。

薛乃印的案子我们是永远不会知道事实的全部发生经过以及为什么薛乃印要杀了他的妻子刘安安。但是在所有的证据当中,虽然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薛乃印杀了他的妻子刘安安,但却有许多案前和案后的证据显示除了薛乃印外没有其他人会或者有动机加害死者。而所谓强烈性需求有可能造成刘安安死亡的论述,我认为只是一个没有办法得到验证的牵强辩护罢了。

注:本文作者甘镇宇(Michael Kan)是新西兰专职刑事案件法庭辩护律师。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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