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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打假球 最多關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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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宇政台北27日電)立法院教育及文化、財政委員會今天中午初審通過運動彩券發行條例修正草案,結夥打假球,最高可處10年徒刑,併科最高新台幣5000萬元罰金。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財政委員會上午舉行聯席會議,審查「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21條及第29條條文修正草案」。

由於中華職棒是運動彩券的投注標的,不過去年底中職再度爆發打假球事件後,行政院4月1日通過「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21條及第29條條文修正草案」,加重打假球罰責,送請立法院審議,希望遏止不法份子介入運動賽事。

多名立委今天認為,行政院版本罰的不夠重,再加重刑責。

委員會初審通過第21條第1項,「以強暴、脅迫、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賽事之公平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罰金。」現行條文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初審通過增加第21條第2項,「結夥3人以上犯前項之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新台幣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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