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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通過「食管法」昱伸 賓漢仍適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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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6月02日訊】(大紀元記者耿豫仙台北報導)塑化劑汙染食品事件,擴及層面之廣令人無法想像,經營者惡質的行為,如何懲處成了眾人關注焦點,行政院 2日迅速通過「食品衛生管理法」的修正草案,刑罰則由原法的3年有期徒刑,修改為5年以下,但法務部次長陳守煌表示,刑責並不溯既往。這表示昱昇及賓漢仍適用原法條追訴。

除第34條徒刑由3年提高為5年,罰金的部分亦由原18-90萬,修正為1千萬。另外,同時修正的第31條的行政法部分,原條文的處罰為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各縣市政府可提高為6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的罰鍰。

罰則看似不足以平民怨,陳守煌解釋,「刑法」是很重的懲處,要衡平、全盤考量,不能因特殊的案例,使刑處偏高。

但行政院副院長陳沖似乎也預期有如此反應,他補充說明,法律雖有一罪不兩罰的原則,但刑罰最後合併執行刑最高可達30年;依舊法條最高本刑為3年,但多年來的犯罪,合併處罰不會比新法的5年徒刑低。

此外,對罰金部分,陳沖也表示,可加處「行政罰法」第18條,「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金額會相當高。

民眾如何證實為塑化劑所危害?如何對販賣或製造者進行訴訟求償,陳沖表示,只要變質、腐敗、殘留農藥、屠體不合格等食品遭汙染者,即按「食管法」11條規定,陳沖強調,行政法不論因果關係,只看「行為」是否危害人體健康,罰鍰適用第31條。

行政院版與立法委員版將直接逕付二讀,細節留待院會討論,可望趕在立法院此會期結束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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