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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溪貝塚 高市第5文化遺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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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王淑芬高雄5日電)高雄市文化局今天指出,2月3日已公告內惟小溪貝塚遺址為高雄市繼左營舊城、東沙、萬山岩雕群及鳳鼻頭中坑門後的第5個文化遺址;依文資法規定,若有損毀將處徒刑及罰款。

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劉益昌受訪表示,指定為遺址部分的年代距今約350年到800年間;如果再往內部處,應有千年歷史。

他說,從1985年起就展開小規模的壽山小溪貝塚遺址的研究,籲民眾在政府公告為遺址的場域,勿任意帶走山上的石塊或相關貝塚,以免觸法受罰。

文化局長史哲表示,內惟小溪貝塚遺址位在鼓山內惟龍泉寺西側,核心位置分布於壽山國家自然公園內,既有生態保育的環境價值,生態功能相當於「港都之肺」,更有過往西拉雅支部馬卡道族原住民生活的文化涵蘊。

他說,小溪貝塚遺址經過高雄市遺址審議會審議委員在現勘及討論之後,確認內惟小溪貝塚遺址蘊育豐富的地質地形景觀與動物資源,除了具有史前貝塚遺跡遺址,且為歷史紀錄中平埔族馬卡道族打狗社原住民族生活空間,具有生態及文化保存價值。

文化局指出,貝塚出土遺物中,除了各種貝類及貝輪外,還有紅褐色夾砂陶、黑色陶環、石器等器皿,以及生態遺物如水鹿、豬、家犬類的骨質遺物,足證有先民在此生活的痕跡;至於從中發現的澎湖橄欖玄武岩製石斧,也證明早期台灣本島與澎湖群島之間的往來互動關係。

文化局說,文化資產經公告後即受法定保障,具有法定保存與活化的實質作用;文化局籲民眾發揮文化公民道德水準,守護內惟小溪貝塚遺址,以免觸法受罰。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4條規定,若有毀損遺址之全部、一部或其遺物、遺跡等行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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