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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須改採電子發票 才繼續適用獎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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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4年10月09日訊】(大紀元記者李擷瓔台灣嘉義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9日表示,102年12月31日前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的經營零售業務營業人,於103年1月1日以後申請並經核准改為使用電子發票,仍得在符合規定年度起至112年度止,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的純益率標準得降低1個百分點;非擴大書審案件的所得額標準降低2個百分點的獎勵措施。

嘉義市分局進一步說明,上述獎勵措施的適用範圍還有3個條件:第一「經營零售業務」範圍,係指對最終消費者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為主要營業項目,例如從事零售、餐飲、旅宿及服務等業務。另為促使營利事業使用電子發票,倘兼營「零售業務」以外的營業項目,於該營利事業全部營業項目改為電子發票後,亦可適用該獎勵措施。第二「全部」以電子方式開立或接收統一發票,係指營利事業及其固定營業處所自核准開立電子發票文書送達的次日起,「開立」發票部分,全部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使用電子發票,至於「接收」發票部分,其取自交易對象所開立的發票,則不在此限。第三須依規定設置帳簿及記載,且當年度未經查獲有短漏開發票情事。

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籲請營利事業配合申請使用電子發票,除可節能減碳外,更有助於提升企業與國家競爭力。

責任編輯:王愉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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