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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讀 政府辦公廳舍列促參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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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5日報導】(中央社台北15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條文,將政府辦公廳舍列入獎勵範圍;政府擔任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的融資保證人,需經民意機關審議通過。

現行條文規定,公共建設仍未具完全自償能力,政府可針對非自償的部分補貼貸款利息或投資建設的一部分。但為了避免不適當的補助破壞專案融資的誘因機制,引發投機行為,降低專案效率,因此三讀條文修改規定,政府可補貼其所需貸款利息,或按營運績效給予補貼,在投資契約中明定。

三讀條文也規定,各級政府在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前,須進行可行性評估,包括邀當地學者專家、地方居民和民間團體舉行公聽會。如果不採納居民、團體的反對意見或者建議,應在可行性評估報告中說明理由。

三讀條文增訂,投資契約要明訂組成協調委員會,用來協調履約爭議,若協調不成則提付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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