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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待遇條例12月初擬上路 台學者:私校師恐續遭剝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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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5年07月21日訊】(大紀元記者吳旻洲台北報導)對於今年5月立法院三讀通過《教師待遇條例》,相關子法將於12月初完成立法,民進黨立委鄭麗君20日召開公聽會,邀請多位學者專家探討現行教師待遇所存在的問題。與會多位學者建議,教育部制定細則時應該審慎、全面評估,否則新法上路後,過去私校教師所面臨的困境只會繼續上演,甚至情況會更壞。

早在1995年公布的《教師法》裡就有規定,「教師之待遇,另以法律定之」,但十多年來教師待遇立法卻遲遲無法在立法院闖關。不過司法院2012年的釋字第707號解釋,認為教育部在2004年發布的《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部分規定違憲,並將於2015年12月28日失效。

對此,立法院今年4月通過《教師待遇條例》草案初審,將過去以行政命令規範的教師待遇法制化,原意為保障私校教師,但條例內容卻規範私校教師「得準用」公校薪給方式,等於讓私校可自行決定是否提供「學術研究費」,反倒降低私校助理教授薪資,引發私校團體抗議。雖然最終立法院三讀通過版本已將「得」字刪除,不過各界仍擔心,教育部恐會在後續的子法制定中暗藏玄機。

輔仁大學社會系教授戴伯芬表示,過去6年間,私校教師人數已從3萬零659人減少到2萬7,930人,減少幅度為9.8%,等於每天有1.07位私校教師離開校園,顯見私校教師流失的問題非常嚴重。且台灣有2/3高中生選擇就讀私校,但私校學費高於公校2倍,顯示私校教師負擔較公校沉重,卻無法享有公平的勞動待遇,也讓低社經地位家庭必須支付更高額學費,卻享有差別的教學資源。

高等教育產業工會副理事長林佳和表示,雖然《教師待遇條例》第17條規定,未協議前,校方不得變更支給數額,但目前實際情況卻是,校方會在聘期結束後,對新聘約以不給研究經費等變更條件,若教師不同意就不續聘;且教師若告上法院,能否達成救濟都是大問題,他建議教育部應對協議的實體和程序進行規範、甚至介入。

至於現行法律規定,遭停聘、解聘、不續聘或資遣的老師,即便回聘後也僅補發本薪而已,林佳和批評,許多私校老師被校方以開除懲罰,即便未來官司勝訴後,也只恢復本薪,「本來要支付教師7、8萬,就算你贏了也只要付你不到3萬」,這其實是「懲罰合法,讓違法者得利」。他強調,若教育部沒有在制定子法時將這些問題列入考量,過去私校教師所面臨的遭遇只會繼續上演,甚至只會讓情況更壞,不會讓情況好轉。◇

責任編輯: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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