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待遇條例草案定出新版教師敘薪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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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3日訊】台灣立法院法制及教育聯席會今天審查「教師待遇條例草案」,由教育部長黃榮村進行總說明,新版的教師待遇中,將教師的「薪額」修正為「薪點」,將公教人員的薪點標準統一,並將專科以上學校助教、大學研究人員、公立幼稚園及公立社教機構等人員的薪級待遇一併納入適用。

據中央社12月23日報導教育部在新出爐的草案中,明定公立學校教師暨助教職務等級,分三十六級敘薪,薪點最高為八百,最低兩百三十,一到九級每級落差二十,十到二十二級每級差十五,二十三級到三十六級每級差十;教授本薪九級,由一到九,年功薪三級,薪點從七五○到五九○、副教授本薪十級,由四到十三,薪點六九○到五○五,年功薪四級、助理教授本薪十級,由八到十七,薪點六一○到四四五,年功薪六級。

講師本薪十二級,由十到二十一,薪點五五○到三八五,年功薪七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本薪二十七級,由十到三十六,薪點五五○到二三○,年功薪七級,高中以下教師如有碩士資格,最高本薪得晉至六三○,如具博士學位則最高本薪的晉至六五○;幼稚園教師薪給比照高中以下教師。

草案中也規定,教師任教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應予年資晉薪,但如教師授課時數未達規定標準者、有曠職、曠課紀錄者、事病假合計超過二十八天者、未經學校同意擅自在外兼職者、拒不參加有關在職進修或研習者,以及受刑事處罰、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份者不在此限。

而在核予年資晉薪或晉支年功薪後,應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者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教育部這次也將各級學校校長、專科以上學校助教、大學研究人員、大學專業技術人員、公立幼稚園及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稚園園長及教師、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等一併納入適用範圍,初步估計人數將近三十萬人。此外,為保障教師轉任的權益,教育部也明定職前年資採敘範圍,將教師曾任公職、軍職、民營機構等各項職前年資採記規定統整納入,列為年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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