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

德國房客VS房東 法庭上誰贏?(九)

【大紀元2015年09月19日訊】(大紀元記者文婧德國報導)德國法庭一年平均判決28萬多個有關租房的案例。《焦點》雜誌總結出了50個最重要案例,我們將分期為大家進行介紹。本期為最後一期。(接上期)

45. 房子裝修改建 誰付錢?

對房屋進行裝修改建(Modernisieung),房客是否也應該支付一部分費用?有時候是,但也要看具體情況。

一位房客對於公寓裡的暖氣不滿意,因為是燒煤的,用起來不方便,而且取暖效果也不好。於是在房東的同意下,房客自己加了一個天然氣暖氣。她搬出去時,把暖氣賣給了下家房客。

一段時間以後,房東想改造整棟房子的供暖系統,摒棄了燒煤暖氣,採取了中心供暖的方式,燃料是天然氣。因為購置安裝了新設備,所以房東要求房客承擔一部分費用。

雖然房東花了錢,但對於房客來說,改建之前是使用天然氣,之後仍然是,而且供暖效果沒有變化,所以房客拒絕付錢。

雙方爭執不下,最後上了法庭。聯邦法院判決房客有理,理由是,只有改建措施有效果時,房客才應該付款。判決時間:2012年6月20日。案件號:VIII ZR 110/11。

46. 暖氣費不能按預交款收費

房東可以向房客要多少暖氣費?房東向能源供應公司預交了暖氣費,是否可以向房客要這筆錢呢?

黑森州的一位房東給房客開了一個帳單,要求其補交3000歐元的暖氣費,這筆費用不是按照實際使用情況計算的,而是按房東預交給能源供應公司的費用計算的。但是根據暖氣費條例,房東只能按實際使用情況要求房客付款。所以聯邦法庭判決,這張帳單是無效的。判決時間:2012年2月1日;案件號:VIII ZR 156/11。

47. 裝無線暖氣表 房客可以拒絕?

如果管理公司想知道房客使用了多少暖氣和水,就需要派員工進入到房子裡去看記錄使用量的儀器,如果能用無線傳遞信息的方式來讀取數據,就不用派人上門了。但是並不是所有的房客都喜歡這種新技術。

一位巴符州的房東想把出租房子裡的記錄暖氣和水使用量的儀器換成無線暖氣表,但房客拒絕了,因為她擔心這會對她的健康造成影響。

聯邦法庭的判決是:不管是第一次裝修房子,還是之後換新的暖氣表,房客都應該接受這種新系統。法庭還表示,新的系統有很多好處。而且房客也沒有具體說,新系統究竟會對她有甚麼不良影響。判決時間:2011年9月28,案件號:VIII ZR 326/10。

48. 搬家時房東沒換人 也需簽新合同

一位房客住在一個擁有幾間公寓的住宅樓裡,整棟樓都屬於一個房東。這位房客搬家到此樓中的另外一間公寓,因為是同一個房東,所以就沒有簽新住房合同。在舊的租房合同中寫到,如果房東需要自己使用房子,就可以收回,但需要滿足某些條件。

過了一段時間,房東因為自己需要使用公寓,所以就通知房客搬走。房客不同意,理由是,舊合同中寫了如果解除合同,就需要滿足某些條件,但房東不符合這些條件。

聯邦法庭的判決是房客敗訴,因為房客搬到新家後,雖然房東仍然是一個人,但舊的合同已經失效了,搬入新公寓時應該簽新合同,但因為雙方沒有簽,所以等於是沒有合同,也就談不上滿足甚麼條件了。判決時間:2012年1月24日,案件號:VIII ZR 235/11。

49. 居住工作兩用房 如何解約?

如果一棟房子底層是診所,上面是住人的,那麼房子的功用到底是算居住還是工作?在房東要解除租約的時候,這就成了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

一家房客租了一個獨棟住宅,把底層用作診所,上面住人。2012年,房東解除了租房合約,但是沒有給出任何理由。

如果房子是住宅,那麼房東必須提出具體理由,為甚麼要讓房客搬走。如果房子是工作用房,那麼房東不必給出理由。但是對於使用功能混合型的房子該怎麼辦呢?

房東認為,底層是診所,那麼整棟房子就是工作用房,所以解約時不需要提出理由。但是房客認為,大部分面積都是居住用的,所以這是住宅,解約時必須提出理由。

聯邦法庭的判決是,這棟房子是居住用的,所以房東的解約書無效。判決時間:2014年7月9日:案件號:VIII ZR 376/13。

50. 住房面積不對 能減房租?

一位房客每個月交冷租560歐元,房子是帶傢俱的。租房合同中寫著,公寓面積為50平米。但實際測量後發現,公寓只有44.3平米,足足比合同中寫的少了11.5%。

於是房客提出,相應減少房租11.5%。房東不同意,理由是,他提供給房客傢俱使用,這也是需要支付費用的,所以不能減少房租。

聯邦法院站在房客一邊,判決可以減少11.5%的房租。判決時間:2011年3月2日,案件號:VIII ZR 209/10。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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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余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