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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50年不變 學者建議4大原則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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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6年12月19日訊】公司法50年未修,要求全面翻修聲浪日盛,民間修法委員會建議,公司法修正可從鬆綁管制、嚴格執法、智慧管理,以及社會責任4大原則切入,以因應產業轉型。

安侯建業(KPMG)會計師事務所今天舉辦「公司法全盤修正重要議題研討會」,邀請參與修法委員會的專家學者說明此次修法的重要議題。公司法全盤修正修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兼執行長、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方嘉麟以車輛為例,指出公司法這輛車已經50年未修,「連腳踏車可能都跑不贏」。

她表示,台灣公司法以大型製造業為原型架構,資本額、登記形式主義、三董一監等設立門檻高,但現在微型企業興起,公司法早已不適用,缺乏彈性,也使企業間不公平競爭加劇,影響個別公司與投資人,因此必須全盤修正。

對此,方嘉麟提出4大修法原則,首先是鬆綁管制,受市場機制影響程度越高的企業,法律規範密度可越低;其次是嚴格執法,亦即引入「董事失格」制度,不適任董事,主管機關有權強制提前解任,且經濟部商業司必須扮演更積極的商業警察角色。

第三是智慧管理。方嘉麟說,台灣公司法審查制度採形式審查,抽查比例低,效果不彰。建議減少形式審查人力,改為動態抽查,避免流於形式,也能有效利用人力。最後則是發展企業社會責任,讓公司目標多元化。

修法委員會提出廢除公司法關係企業專章,有人認為「茲事體大」,需從長計議。但台大法律系教授黃銘傑則表示,關係企業專章屢被批評不具實效性,獨立存在意義大減,廢除反可避免疊床架屋。

其次,關於公司法上公司類型議題,黃銘傑建議可新增兼容社會目的,並鎖定社會使命的「兼益型公司」,遵循國際標準的低密度規範,尊重公司自治以鼓勵社會使命型公司發展,藉以豎立典範。(轉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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