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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犯罪條文修正 台增訂僱用人罰金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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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7年03月06日訊】法務部今晚表示,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法人及僱用人等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而犯本條例時,科以罰金處罰。

法務部指出,為求有效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法務部研擬「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多次與司法院及內政部警政署共同密切磋商後,送請行政院審議,經行政院第3514次會議審查完竣,並於105年9月9日函請立法院審議,於今天經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通過。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自民國85年12月11日公布施行後,迄今已超過20年,其間僅配合刑法沒收新制於105年7月20日就第7條修正公布,但社會情勢及整體相關法制與實務已有大幅變動,近年來具有隱蔽性、間接性及多層分工性質之新興組織犯罪崛起,往往造成執法機關偵查上困難,如眾人所指之詐欺犯罪集團,即為組織犯罪最具體的結構型態,必須有效追訴嚴懲,才能具體回應社會大眾期待。

修正草案重要內容為,修正犯罪組織定義,不限於集團性、常習性之組織,不限於暴力犯罪。

打擊跨境電信詐欺犯罪部分,除原有的刑法339條之4詐欺罪責外,另也將依據修正後的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嚴懲其參與犯罪組織之行為。

此外,為防範不肖份子利用犯罪組織的威勢,佯稱其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所關連,要求民眾因而(1)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股份或放棄經營權、(2)配合辦理都更處理程序、(3)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4)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等事項,增訂對此行為處罰。(轉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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