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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貓狗肉 台最高可罰2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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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7年04月11日訊】(大紀元記者吳旻洲台灣台北報導)未來不只虐殺動物會加重刑事責任,包括食用狗肉、貓肉或持有其屠體也都將開罰。立法院昨11日三讀通過《動物保護法》修正案,明文規定禁吃貓肉、吃狗肉或其內臟,違者將處5萬元至25萬元以下罰鍰;此外,故意殺害、傷害動物,刑責提高至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20萬至200萬元以下罰金。

現行法律只規定宰殺、販賣貓、狗肉才罰,新法把「食用者」納入限制範圍,禁止購買、食用或持有貓、狗屠體及內臟,或含有貓、狗肉成分的食品,違者可處5萬元至25萬元罰鍰,並可公布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如果限期未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另外,三讀條文也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者,刑責較現行規定加重2倍,改成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20萬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針對情節重大或連續犯、累犯者,處1年至5年徒刑,併科50萬元至500萬元罰金。

提案立委王育敏表示,目前雖然已有部分縣市將禁吃貓、狗肉,列為重要的地方自治條文,但她認為這應該要台國一體適用,而此項修法完成後,也宣告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完成立法的國家,發揮了指標性的作用。

此外,由於飼主以繩繫寵物造成受傷情況不斷,三讀條文也通過立委邱志偉的提案,未來不得以汽、機車牽引寵物,違者處3,000元至15,000元罰鍰。◇

責任編輯:韻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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