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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猫狗肉 台最高可罚2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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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04月11日讯】(大纪元记者吴旻洲台湾台北报导)未来不只虐杀动物会加重刑事责任,包括食用狗肉、猫肉或持有其屠体也都将开罚。立法院昨11日三读通过《动物保护法》修正案,明文规定禁吃猫肉、吃狗肉或其内脏,违者将处5万元至25万元以下罚锾;此外,故意杀害、伤害动物,刑责提高至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科20万至200万元以下罚金。

现行法律只规定宰杀、贩卖猫、狗肉才罚,新法把“食用者”纳入限制范围,禁止购买、食用或持有猫、狗屠体及内脏,或含有猫、狗肉成分的食品,违者可处5万元至25万元罚锾,并可公布姓名、照片及违法事实,如果限期未改善者,得连续处罚。

另外,三读条文也规定,宰杀、故意伤害或使动物遭受伤害,致动物肢体严重残缺或重要器官功能丧失者,刑责较现行规定加重2倍,改成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科20万以上、200万元以下罚金,针对情节重大或连续犯、累犯者,处1年至5年徒刑,并科50万元至500万元罚金。

提案立委王育敏表示,目前虽然已有部分县市将禁吃猫、狗肉,列为重要的地方自治条文,但她认为这应该要台国一体适用,而此项修法完成后,也宣告台湾成为亚洲第一个完成立法的国家,发挥了指标性的作用。

此外,由于饲主以绳系宠物造成受伤情况不断,三读条文也通过立委邱志伟的提案,未来不得以汽、机车牵引宠物,违者处3,000元至15,000元罚锾。◇

责任编辑:韵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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