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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食品容器標示新制 7月上路 鹹酥雞紙袋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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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7年04月26日訊】(大紀元記者施芝吟台灣台北報導)衛福部食藥署26日宣布,自7月1日起,製造的食品容器具若有塑膠材質,會接觸到食物者,就要標示耐熱溫度和使用次數,包括含塑膠膜的、玻璃保鮮盒、鹽酥雞紙袋、保溫杯等通通要標示,否則違者最高可開罰300萬元。

過去,針對重複性或一次性使用的塑膠容器具必須依照《食安法》標示,如塑膠餐盒、水壺、碗盤、奶瓶等,食藥署食品組科長林蘭砡說,自7月起將擴大到凡是食物會接觸到塑膠材質的容器具,都要全面納管,除要標明品名、材質、耐熱溫度、製造商、產地、製造日期外,必須同時讓消費者知道適用於接觸食品,為重複性或一次性使用。

標示新制將包括鹽酥雞紙袋、保溫杯、玻璃保鮮盒,以及重複性使用的塑膠筷、塑膠湯匙等,屆時,市售產品如未依規定標示,將依法要求廠商下架回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產品沒入銷毀,並對業者處以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責任編輯:呂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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