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約新聞

市議會對物業稅緩繳法案進行答疑

【大紀元2020年07月15日訊】(大紀元記者蔡溶紐約報導)市長白思豪在7日簽署了陳倩雯議員推動的物業稅緩繳法案,但有一些業主對法案細節提出疑問,為此市議會做出解答,並由華埠土地信託(Chinatown Community Land Trust)提供中文翻譯。以下刊登部分問答,希望對小業主提供幫助。業主若有其撒問題,可以登錄以下網站提出:https://www.nychinatownclt.org/。

背景:《物業稅緩繳法案》(1964-A)允許受病毒影響的下東城和唐人街小業主,延遲繳納物業稅至10月15日而產生的罰款從18%降低至7.5%。估價在25萬元到75萬元的物業,如果在3月7日到6月30日期間收入比去年降低了一半;或估價超過25萬元、不超過30個住宅單元、其中至少一半是租金管制公寓、並在上述時間段收入減少25%的物業房東都符合法案惠及的資格。

問題1. 租金損失是指全幢樓宇所有單位的租金損失嗎? 也包括商業單位嗎?如果我們有一個60個單位的物業,其中30個是商業30個是住宅,那麼租金損失是否指所有60個單位的總租金?

回答:租金損失是指相關樓宇所有單位(住宅和商業)的總收入損失,而且很可能(尚未經過驗證)也包括任何附屬的收入損失,例如(大樓頂層用做)手機信號塔和廣告牌。

問題2. 根據法案的第1(2)章節,假設一個樓宇具有60個單位,當中30個商業單位,30個住宅單位,住宅中僅一半是租金管制公寓,那麼此樓宇符合資格嗎?

回答:只要這30個住宅單位加起來占該樓宇總建築面積的一半或以上,則該樓宇符合資格。但是,如果任何非住宅空間,無論是單位數量計算或配置的空間計算超過樓宇總面積的一半,則該樓宇只能符合第1(1)章節的規定作為第4類物業處理,如果其估價大於25萬元和少於75萬元便符合資格。

問題3. 如果我能夠在2020年10月15日之前繳清我所有的物業稅,那麼此法案是否就能夠將物業稅的截止日期從2020年7月1日推遲到2020年10月15日?

回答:答案既「是」也「否」。因為交稅限期是2020年7月1日,但若你能夠在2020年7月15日寬限期之前支付全額稅款,你便不會有任何罰款。但是對於符合資格的半年期付款屋主,本應2020年7月1日到期的物業稅在2020年7月15日前仍未全部繳納,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0月15日未付清的餘額罰款費率為7.5%,之後則會恢復到18%。◇

責任編輯:李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