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權人物

《神與我們並肩作戰》(17)

《神與我們並肩作戰》書封(博大出版社提供)

「中央批准的」是個什麼判斷標準

文/高智晟

從七月十二日始,針對盡早結束陝西省榆林市及靖邊縣三級地方政府非法、野蠻關押國內外著名維權律師「朱久虎」及其他「十一名涉油經營者」的局面,我及許志勇博士、滕彪博士、李和平律師一同抵陝北靖邊縣。

抵達當日的下午,我們一行四人赴靖邊縣公安局看守所。儘管坊間對陝北官吏如虎狼的說法早有耳聞,但「傳聞」與「親見」還是有著不小的差距。雖然傳聞已使人感到驚悚,但無論如何亦不比觸目之驚心動魄。

穿著頗為考究的我們,被人民警察、人民武警官兵驅趕若雞犬。即便我們在離開了看守所數百米後,那群仍沉浸在「行惡後的亢奮」中的人民武警仍意猶未盡——驟然間,跑步聲、喝斥聲在我們身後大作!一群四肢異常發達的人民武警戰士,在中隊長的帶領下,野蠻地將我們阻攔,以展淫威。

在圍牆內二樓的幾名戰士,受到中隊長跋扈的鼓舞,興奮地大聲喝斥:「抓起來、抓起來,一個都不讓跑掉,抓進來收拾他們。」

我等一群秀才,著著實實遇上一回虎狼大兵的戲碼。我們被逼在烈日下以舌頭當武器反擊之,雖幾近聲嘶力竭,仍耗近半個小時方得以脫身。脫身後的我向眾者感慨道:「西裝革履者尚且被這般(對待),諸位可以想像,這裡的普通人,在這群『衣冠者』長年存在的環境中生存,安全狀況是何等的惡劣!」

七月十三日上午,我們與靖邊縣公安局艾和平副局長交涉近兩小時,經其向上匯報後,同日下午,榆林市政法委和市、縣公安局有關頭目與我們進行了三個小時的對話,據此開啟了此後近二十天的持續溝通、對話過程。

期間,市、縣兩級政府負責人出現理性思考的聲音一度占據了上風,對先行釋放朱久虎律師的意義達成了相當一致的認識,給我們的明確信號是,釋放朱久虎律師已成定局,需要討論的只是時間問題。

七月二十一日,榆林市公安局主要負責人約見我,言及將在十三天內放人,讓我回京等候通知。

七月二十八日,市公安局通知我:「你明天就過來吧。」

二十九日,我再赴榆林市。但屆滿他們確定的十三天時限,朱久虎律師仍沒被釋放。保守、無知及非文明的力量再次規律地占據了上風。對無罪公民的非法關押,成了他們最終的選擇。

在我近二十天與市、縣兩級政府部門不同角色的接觸,初始被接觸的官吏統一持有的觀點是:收回私營油井是合法的行為;抓捕律師及維權代表也是合法的行為,而承認上述認識是對話的前提。

我告訴他們,除非你們認為,利用權力所做的安排為天然合法,否則,合法之說純係無知者的無賴說辭。

其一,私營投資者就是從你們的手裡獲得了合法的涉油經營資格。

其二,政府並不當然享有通過自己制定文件授權、自己強行接管私營企業財產的權力,包括中央政府亦然。取得財產所有權,分「法律取得」及「約定取得」,這是現代法治的基本原則,同時,「取之有道」又是我們維持幾千年的道德底線,現政府的作法既違反了現代法治的基本原則,也悖越了公認的道德底線。

其三,未經法律基本程序,更無法律基本判斷,政府夥同公安、檢察、法院、武警部隊,以暴力、捆綁、毆打、非法拘禁的野蠻手段,強行搶奪私營投資成果,這本身就是針對文明社會的犯罪,何談合法。

其四,三級政府對外詐稱是「回收油井」,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卻將油井價值之外的、私營投資者經營十數年價值七八十個億(含基本設施、設備在內)的財產非法劫奪為己有,是什麼法律賦予了政府如此荒蠻的權力!

其五,政府回收私企財產是「法律行為」還是黑社會組織的「暴力行為」?這兩種行為存在著本質的區別。我必須提醒政府,與任何行政相對人之間發生的關係,只能是法律關係,而不是「之外的其他」,除非這個政府公開承認自己是非法的政府。

既屬法律行為,循法律程序行事,應為一個合法政府最一般的常識。

有涉行政相對人的大規模、巨額財產的予奪問題,政府憑什麼將行政調查程序、行政送達程序、行政告知程序、行政聽證程序、行政覆議程序、行政裁決程序、行政價估程序、行政訴訟程序價值通通置於腦後,你的合法之說豈止是個笑話。

其六,價值一百多億元的資產,政府的補償僅幾個億,僅此,合法說豈不荒誕!

其七,將幾千投資人十數年的投資經管成果以暴力方式據為己有,由開始的公、檢、法統統拒絕受理受害者的檢舉、控告,發展到現今的「誰告狀,就抓捕關押誰,誰請律師,就抓捕誰」,竟惡劣至連受害人聘請的律師也一併抓捕。這樣的惡劣之舉,是赤裸裸地踐踏人類規則的暴行,是公然對全國人民追求法治目標的挑釁,是對中央政府倡導構建和諧社會的目標公然破壞。合法說,從何談起?!

其八,你們斥巨資賄買「文明的公敵」中宣部,以打壓國內媒體客觀的報導,三級政府組成龐大的賄買團體,五次赴京,游走於中央政府各個部門之間,公然威脅仗義執言的郭海燕教授及在京的專家學者,公然拒絕律師會見被羈押之委託人的要求,此等現代人類法治史上空前反動的惡舉豈有合法性可談。

有意思的是,後來,與一些地方官吏接觸的過程中,這些官吏對回收油井的「正當性說法」發生了一些變化,即由原來的「合法行為」說,清一色改成了這是「由中央政府批准的行為」。

在當今時代,界定是非曲折的標準是法律,而非權力,這已屬文明社會的通例。

一則,中國的中央政府並無凌駕於法律之上的權力,雖然它一直以來就這麼做,但這種做法的荒蠻及非法性,已是婦孺皆知的。一個文明社會,對是非曲折的判斷,顯然不能有法律之外的其他標準。

其二,這「中央政府批准的」算是什麼判斷標準。「中央批准的」就是正確、合法的?這也著實令人難以信服,除非地方官吏頭目的頭腦中仍滿腦淫浸「永遠偉光正」的思想。

再者,「中央批准的」也不盡永遠正確。比如說,中央批准過「大躍進」;中央批准過人類史上空前地迫害知識分子的「反右運動」;中央批准過「鎮壓反革命運動」;中央批准過十幾次殘酷的路線鬥爭;中央批准過「偉大的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運動」;中央也批准過「六四屠城」;中央也批准過「以運動式鎮壓信仰法輪功同胞」等事例。

並不見得中央的批准就代表了合法、正確。恰恰相反!在既有法律規則判斷標準的前提下,中央對諸多法律事件的權力批准,不僅公然違反《憲法》、法律及法治原則,另一方面,這也沉重昭吿了這個中央政府根本不把中國的《憲法》及法律當回事。這是我們面對的已存在半個多世紀的事實。

陝西省三級政府選擇了對朱久虎律師等無罪公民的繼續非法關押,表明了堅持邪惡、反動、野蠻及與文明社會為敵,成了利益集團不二的選擇。冗長的談判過程及最終的結局,讓我們再次近距離看到,與這個集團在施惡時所表現出的高效及巨大能量形成極大反差的是,他們在選擇文明、合法及道德價值方面的低能。

二○○五年八月八日於北京◇ @

選自《神與我們並肩作戰》/博大出版http://broadpressinc.com/

責任編輯:李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