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典章制度

大明王朝综合法典“大明律”

大明律制定过程是吴元年(1367)十月﹐朱元璋命左丞相李善长﹑御史中丞刘基等议定律令。十二月﹐编成《律令》四百三十条﹐其中律二百八十五条﹐ 令一百四十五条。同时又颁《律令直解》﹐以训释《律令》文意。洪武六年十一月﹐明太祖朱元璋命刑部尚书刘惟谦等以《律令》为基础﹐详定大明律。

次年二月修成﹐颁行天下。其篇目仿《唐律》分为《卫禁》﹑《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名例》等十二篇。三十卷﹐六百零六条。二十二年又对此作较大的修改﹐以《名例律》冠于篇首﹐按六部职掌分为吏﹑户﹑礼﹑兵﹑刑﹑工六律﹐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条﹐传统的法律体例结构至此面目为之大变。三十年五月重新颁布﹐同时规定废除其他榜文和禁例﹐决狱以此为准。

由于朱元璋严禁嗣君“变乱成法”﹐此次重颁《大明律》后﹐终明之世未再修订。有变通之处﹐则发布诏令或制定条例﹐辅律而行。弘治十三年(1500)制定《问刑条例》二百七十九条。嘉靖二十九年(1550)重修﹐增内三百七十六条﹔万历十三年(1585)又重修﹐增内三百八十二条。此后律﹑例并行。

基本内容包括﹕《名例律》一卷﹐四十七条﹐是全律的纲领。名例是刑名和法例的简称。它规定了对不同等级﹑不同犯罪行为论罪判刑的基本原则。其中“五刑”条规定刑有五种﹐即笞﹐杖﹑徒﹑流﹑死﹔在“六律”的具体条款中又有凌迟处死﹑边远充军﹑迁徙﹑刺字等刑罚﹔“十恶”条规定了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等十种所谓“常赦所不原”的重罪﹐集中地表明了明律维护封建统治和纲常名教的阶级实质。

“八议”即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旧)﹑议功﹑议贤﹑议能﹑议勤﹑议贵(爵一品及文武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者)﹑议宾(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确定了皇族﹑贵戚﹑官绅的法律特权。这八种人犯罪﹐法司皆不许擅自鞫问﹐须实封奏闻﹐取自上裁。但《明律》“八议”中文武官员的特权与前代比较有所下降。

《吏律》包括《职制》﹑《公式》二卷﹐三十三条。主要规定文武官吏应该遵循的职司法规及公务职责。其中“大臣专擅选官”﹑“文官封公侯”﹑“交结朋党紊乱朝政”﹑“交结近侍官员”﹑“擅为更改变乱成法”等死罪条款为明律所特有﹐反映出明代君权及封建专制的中央集权日趋犟化的历史特点。

《户律》分为《户役》﹑《田宅》﹑《婚姻》﹑《仓库》﹑《课程》﹑《钱债》﹑《市廛》七卷﹐共九十五条。此律是人口﹑户籍﹑宗族﹑田土﹑赋税﹑徭役﹑婚姻﹑钞法﹑库藏﹑盐法﹑茶法﹑矾法﹑商税﹑外贸﹑借贷﹑市场等有关社会经济﹑人身关系及婚姻民事内容的立法。调整经济关系的内容大为增加﹐《课程》﹑《钱债》﹑《市廛》专篇﹐反映出明代封建经济和商品货币关系的进一步发展。

在土地制度﹑赋役制度﹑人身依附关系﹑宗法关系等方面也有时代特点。不限制私人土地拥有量﹐但严禁“欺隐田粮”﹔允许土地买卖﹐但规定典卖田宅必须税契﹑过割﹐并严禁正常土地买卖之外的土地兼并。有关钱粮等事明律科罪较唐律重﹐但“脱漏户口”﹑“商嫡子违法”﹑“别籍异财”﹑“居丧嫁娶”﹑“良贱为婚”等科罪却较轻。另外﹐还规定庶民不准蓄奴﹐田主不得随意役使佃客抬轿﹑佃户对田主只行“以少事长”(即以弟事兄)之礼。

《礼律》分《祭祀》﹑《仪制》二卷﹐二十六条。此律是对祭祀天地﹑ 宗庙﹑社稷﹑山川及君臣﹑父子﹑夫妇之间各种礼仪的法律规定。律中除“留难朝见官员”﹑“阻挡上书陈言”﹑“假降邪神惑众”等直接侵犯皇权的行为外﹐对其余“亏礼废节”行为(有的尚属“十恶”)的科罪大都较轻﹐“合和御药误不依本方”﹑“造御膳犯食禁”﹑“御幸舟船误不坚固”等﹐尽管属“十恶”范围﹐但仅定杖罪。“闻父母及夫之丧匿不举哀”﹐亦属“十恶”﹐仅为徒罪。

《兵律》分《宫卫》﹑《军政》﹑《关津》﹑《厩牧》﹑《邮驿》五卷﹐共七十五条﹐此律是有关军戎兵事的立法。对军人犯法科罪较重﹐除在《名例律》中增立“军官有犯”﹑“军官军人犯罪免徒流”等律条外﹐复设此专篇。

《刑律》分为《贼盗》﹑《人命》﹑《斗殴》﹑《骂詈》﹑《诉讼》﹑《受赃》﹑《诈伪》﹑《犯奸》﹑《杂犯》﹑《捕亡》﹑《断狱》十一卷﹐共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了对刑事犯罪的论罪定刑及诉讼﹑追捕﹑审判的原则﹐是全律的重点。

其中对“谋反”﹑“大逆”﹑“造妖书妖言”﹑“犟盗”﹑“官吏受赃”以及“犟奸”等论罪均较重。如“谋反大逆”罪﹐唐律规定本人处斩﹐父子年十六以上者绞﹔明律规定本人“凌迟处死”﹐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上皆斩﹔“犟盗”罪得财者不分首从皆斩﹔“官吏受赃”罪﹐明之死罪起点比唐低得多﹐此举意在加重制裁直接触犯封建统治的犯罪﹐与此同时﹐对“子孙违犯教令”﹑“子孙告发祖父母父母”﹑“和奸”以及雇工人殴﹑骂﹑奸﹑告家主等间接危害封建名教的罪罚则有所减轻。

《工律》分《营造》﹑《河防》二卷﹐十三条﹐是关于工程营建﹑官局造作以及河防﹑道路﹑桥梁方面的立法。工律设置专篇为明代所独有。

此外﹐又有丧服图和五刑图。

主要特点《大明律》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典型法典﹐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它虽然以《唐律》为蓝本﹐但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有发展。在形式上﹐结构更为合理﹐文字更为简明﹔在内容上﹐经济﹑军事﹑行政﹑诉讼方面的立法更为充实﹔在定罪判刑上﹐体现了“世轻世重”﹐“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原则﹐“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定罪较轻﹔贼盗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定罪较重”。其律文结构和量刑原则对《大清律》有较大影响。

朱元璋非常重视法律的制定。《大明律》是其一生中“劳心焦思﹐虑患防微近二十载”的经验总结﹐是他经过反复修改﹐“凡七誊稿”﹐字斟句酌的“不刊之典”。他视其为维护朱明皇朝长治久安的法宝。为把《大明律》贯彻到社会的各个方面﹐朱元璋还汇集官民“犯罪”事例来解释律条。洪武十八年颁行《大诰》﹐次年又颁《大诰续编》﹑《三编》﹐二十一年又颁赐《大诰武臣》﹐令全国官吏军民诵习。其目的是通过律令的教育和宣传﹐使广大人民服从封建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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