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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立法院通过保护个人资料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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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8日讯】(美国之音2010年 4月 27日报导)台湾立法院星期二通过了保护个人资料法修正案,对公务和非公务机关通过电脑网络搜集、使用、处理和公开个人资料加以规范。这项法案通过前,曾经引发有关限缩新闻自由的争议,经过立法委员的朝野协商,加入相关条文后才获得通过。

*曾引发限缩新闻自由争议*

在这项为保护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的法案“个资法”通过前,由于没有对个人资料的合理使用加入免责条款,引发了媒体、传播学者和社会舆论对其限缩新闻自由的批评。

为了表明马英九总统对保障新闻自由和基本人权的立场,台湾总统府上星期发布意见声明,认为行政与立法部门应该通过适当程序,化解民间对修法可能限缩新闻自由的疑虑。

*公共利益的界定*

星期二通过的版本,明定大众传播业者基于公共利益目的的报导,可以在没有告知当事人的情形下搜集使用个人资料。至于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台湾法务部说,将根据法案附带决议在施行细则中详加规范。

不过关注个人隐私保护问题的台湾人权团体担心,公共利益的正当性仍然可能被误用而使它成为一张侵害人权的空白支票。

*政府介入私领域*

台湾人权促进会秘书长蔡季熏对美国之音举例说,数年前台湾政府以便于犯罪的侦 防为名,在换发民众身份证时借机搜集个人指纹,就是一种对公共利益的过度使用。

蔡季熏说:“这可能就是政府在推动这个政策时它所谓的公共利益。它的目的和它的手段其实违反了比例原则的平衡,国家公权力严重侵犯到我私领域的某个部分,因为它就已先潜在的把每一个人都当作是刑事罪犯。”

蔡季熏说,台权会认为,政府应该设立专责机构来主动监督个人资料的使用和保护,就可以发挥安全阀的作用,避免发生个人资料被非法使用后再求救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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