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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个资法三读 若符公益 人肉搜索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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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8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林恕晖、王贝林/台北报导〕立法院院会昨天经复议修正后,三读通过“个人资料保护法修正案”,未来民众从网路等管道蒐寻资料,并无触法之虞;找出虐猫者等基于公益的“人肉搜索”也不违法;个人部落格及脸书等,也都可张贴一般日常生活或公共活动的合照或影音资料。

*回复媒体免责权*

昨复议并三读修法后,也恢复“媒体免责条款”,媒体基于公益目的的新闻报导,不必告知当事人个人资料来源;媒体在公开场合、公共活动的新闻报导跟拍,原则上也都合法。

个人资料基于“公共利益”可以合法搜集、处理;照片肖像权等问题回归民法规范。在前次二读时也被排除的“民代爆料免责条款”,因法务部认为,民代免责权已经受到宪法保障,因此并未列入此次修法范围。

坊间对个人资料的运用,也将受到相当程度的规范。一般利用抽奖、填问卷,或类似网路脸书上心理测验所获同意取得的个人资料,都不得擅自另做他用,更不得将这些个资贩卖他人。

*脸书贴照片也ok*

个资法修正草案20日完成二读程序后,引发侵犯新闻自由的争议,网路上资料的搜集、使用是否合法,也引起恐慌,朝野因此紧急协议先踩刹车不完成三读,昨天再共同复议修正四条条文后完成三读。

三读修法后,保留先前的保障隐私条款,民众的医疗、基因、性生活、健康检查、犯罪前科等特殊个资,除非法律明定、自行公开或已合法公开、统计或学术研究,否则不得搜集、处理、利用。

日常生活合照等单纯个人或家庭活动的个资搜集、处理或利用,在上次二读时即已明定不受个资法规范;昨日复议修正后,进一步排除公开场所和公开活动,只要其内容不结合其他个人资料即不会触法。

至于一般来源即可取得的个资,若有涉及其他更值得保护的个人利益,当事人可以要求删除或停止处理、利用。

非公务机关利用个资行销,须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当事人事后若拒绝也须停止行销。首次行销时,须支付民众拒绝行销的所需费用(如提供免费回邮信封或免费服务电话 )。

若因个资遭不法侵害,难以证明实际损害金额时,民众也可向法院请求每人每一事件五百至二万元赔偿;同一事件总额以二亿元为限。

违法搜集、处理、利用或变造个资,足生损害于他人者,或者意图营利,都可处以刑责及罚金,主管机关或所属县市政府除可依规定限期改正外,也可视情节处以罚锾。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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