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刑讯逼供被判十年 60多张信访函如废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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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5日讯】(大纪元记者方飞采访报导)湖南祁东县人邱敏慧女士,因其子何文伟涉嫌盗窃机动车案件,遭到衡阳警方刑讯逼供,诬陷罪名,被判十年有期徒刑。邱女士表示,对何文伟的起诉、判刑是诬告与错判,为了给儿子讨回公道,她要求查处案件承办人刑讯逼供,有意隐匿无罪证据的刑事责任。但她走遍省市北京各级职能部门共60余次,至今仍无结果。

何文伟32岁,是个体经营户(广州市太子奶经销商),住祁东县洪桥镇县正东路56号。原广东河源市开发城市信用社下岗职工、退伍军人。

2008年2月21日下午2点30分,何文伟回衡阳看望生病住院的父亲,与朋友石某去祁东县建设银行中心市场分理处准备取钱时,被6个身穿便服的衡阳石鼓公安分局公安抓捕。

当地公安指控他盗窃车辆,在刑侦大队一楼第三审讯室,公安肖志刚、陶飞辉、肖文、颜利成、肖远平、贺涛涛、刘凯、刘一民等人,为获取何文伟的口供,多次实施“五马分尸”酷刑、车轮式疲劳审讯、警棍、木棒毒打、饥饿、饥渴、火烧、违规使用手铐脚镣,肉体精神双从折磨的方法,刑讯逼供76小时,迫使其承认盗窃车辆,并在为其准备好的“讯问笔录”上签字。

当地公安事先准备好8份口供材料,逼何文伟签字,当时他三天未吃东西,身体已不能动弹,多次虚脱昏死。为了活命,他违心地在材料上签了字。

案发后,邱女士每天都到衡阳市人大、检察院、政法委上访,一年无果后,继续到省人大、政法委、信访局、全国人大、最高检察院上访,当时高检接待人员,材料看都不看一眼,就通知驻京办事处的人来,将邱女士带走并关押2天。在08年北京奥运期间,她到北京上访时,刚下火车就被关押4天,后遣返。

2009年6月8日,何文伟被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送湖南永州监狱服刑。

邱女士表示,对何文伟的起诉、判刑是诬告与错判,公安提供的材料说车全部是07年偷的,可是有些车却是04年丢的,而且有2台车,她们经过调查根本没有丢,依然还在开,并到车辆所在地拍了“丢失”车辆的照片,但检察院对于个人提供的照片并不认可。

据了解,衡阳市石鼓分局在向检察院递交起诉何文伟的材料时,没有移交其受刑讯逼供后,入看守所时开具的《在押人员体检表》,而体检初步结果是:双手腕红肿肿烂,已露出白筋,双脚膝盖以下部位发肿乌黑,不能行走,活动受限。

邱女士认为,此做法是有意掩盖刑讯逼供的事实,不向检察机关移交此证据已经违法。

二年多,邱女士手中有60多张信访函,却没有一张有答复的。

何文伟在申诉书中表示“接连几天的刑讯,我双脚肿的像萝卜,膝盖以下到脚趾头大面积乌黑发青,行动不得,双手腕肿烂,身上多处疼痛。由于石鼓公安分局为了掩盖刑讯逼供真象,向看守所下达了严禁接见通知,时间长达3个多月,不准家人和律师会见。

到2008年4月30日,南舫律师事务所律师谭方耀,将石鼓公安分局长龙仕国告上法庭,公安败诉,才得以会见,但有公安肖远平跟随,不准律师问伤情,不准拍照,不准问案情。”

据了解,何文伟的辩护律师从检察院复制的案卷卷宗材料看到,侦查机关除刑讯逼供外,还刻意伪造证据,在证据卷P45明确载明拍照时间为2007年11月15日,而照片上却是2006年11月15日9时11分。

对此,何文伟在控诉书中表示,“这是公安机关为了工作成绩而刻意生产出来的证据,拼凑案件,构成为证”。

由于刑讯逼供的阴影,在何文伟的内心挥之不去、无法磨灭。每当看到公安在场,就非常震惊,惧怕。

何文伟在申诉书中描述“他们把我的右手铐在地上可移动的200多斤的水泥墩子上的铁环里,左手铐在墙壁上手臂大小的钢管上,肖远平、刘凯两人使劲移动水泥墩,使我双臂超限外张,酷似古代“五马分尸”酷刑,公安刘凯找来一根绳子套住我的双脚往前拉,使我双脚离地,陶飞辉则站在水泥墩上用脚往下猛踩铐在我右手的手铐上,当时我的双手腕部鲜血直流,惨不忍睹,身体就如撕裂一般疼痛难忍。至今两年多了,双手腕部留下了永久性伤痕,双手及右肩经常刺痛,并伴有异响”。

“当时刑侦大队长肖志刚说‘我得让你认识肖志刚’说完马上拿来一根橡皮警棍,把我的袜子脱掉,猛力毒打我的小腿迎面骨、脚骨、踝骨、颈椎、双肩部位,用穿皮鞋的脚猛踩我的脚趾头,并用棍棒在我受伤的并发肿的迎面骨上像擀面一样猛擀,其中滋味和疼痛难以用语言来形容,还用打火机烧我的额头,持续个把小时的折磨中,我只能用惨叫声来减轻折磨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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