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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夫外遇 不构成通奸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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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卢太城台东县3日电)台东市田姓男子因家暴遭法官命令迁离住家,田姓男子索性在外和妻子远亲另筑爱巢,妻子愤而提出通奸罪告诉。一审法官认为,2人同居甚至共眠,但不能证明有奸淫,判2人无罪。

55岁的田姓男子因家暴,从民国96年4月起受民事通常保护令命令迁离住家,独自在外居住。去年3月8日妻子发现丈夫和陈姓远亲同居,报警抓奸。

田姓男子辩称,陈女没有房子住,且又是妻子的亲戚,于是答应让她住在一起,才住了2天,陈女睡床上,他睡地板,2人没有睡在一起。

陈女则说,她和田妻是亲戚,几10年的姐妹情,她没有妨害家庭,因为母亲要看病,所以借住田姓男子家,已经住了1个月。

田妻愤而提出告诉,控告2人涉嫌违反刑法第239条的通奸罪。

检察官调查后将田姓男子和陈女起诉,起诉书中表示,房间内床上有2个枕头,床下没枕头,且仅有1条棉被,2人的内衣裤放在一起,证明关系亲密;从2人的亲密关系来看,同居期间,已有通、相奸事实,因此分别依通奸罪和相奸罪起诉。

不过,台东地方法院法官审理后判决2人无罪,判决书中指出,刑法第239条的通、相奸罪成立要件要有“奸淫”,但是当天警察到场时并没有发现“奸淫”行为;再者,2人同居一室甚至同床共眠行为,有道德上的疑虑,但是不能以此推断必有通奸行为。

判决书指出,田姓男子和陈女纵有逾越礼份的男女关系,但是检察官的举证无法证明2人有通、相奸犯行,因此判处2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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