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再揭杭州经济适用房黑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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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1年12月20日讯】2005年12月我在《民主论坛》上发表过一篇《杭州经济适用房内幕》的文章。当时我听一个同学说,他要分到“经济适用房”了。他还告诉我,他们的“经济适用房”是按级别分的,跟以前的福利分房没有什么区别。我听了后感到不解,因为政府说经济适用房是解决中低入者住房困难的,主要是为无房户和住房拥挤户“造福”(前建设部部长汪光焘语)的。后来我去调查了一下,得知浙江省省级机关的“经济适用房”确实是按级别分配的:处级90平方米,副厅级120平方米,正厅级150平方米。此外,官员们在按级别享受“经济适用房”的同时,还可以低价购买挂在经济适用房名下的商品房,如省委的一位处长分了一套180平方米的住房,其中90平方米是属于商品房,但价格出奇的低,一共他才花了27万元(人民币)。

在杭州西郊监狱服刑时,我跟因受贿罪而落马的原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局长田丰关在一起。我向田丰问起省级机关“经济适用房”的事,他证实了确有其事,他本人就分到了一套。田丰分到的厅级(田丰是副厅级享受正厅级待遇的官员)“经济适用房”在教工路上,这里原来是省团校。我在2005年12月的文章中所说的“在杭州市教工路以东、文二路以南的黄金地段,浙江省省级机关后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建造的五栋豪华住宅楼即将竣工。据可靠消息,这些豪华的住宅楼是浙江省厅级以上官员的‘经济适用房’”就是指这块地方。田丰对我说,这套房子他不会再住了,因他现在成了劳改犯,而那里都是高官住的,再去就“无颜见人”了。他说这套房子要么给他儿子,要么卖掉,他另外还有两套房子可以住。

2005年的那篇文章被网友贴到杭州论坛上,在网友的跟贴中,我又了解了不少情况。一位叫“莫干山之巅”的网友说“我以前就在马塍路上上班,每天都要去文三街吃中饭,都要经过一块地,原来是杭州电影学校,现在是省级机关经济适用房。还有一处就是在教工路上。马塍路的商品房是12,000以上的,市中心还建经济适用房,建给爷们的”。网友difal补充说,马塍路、教工路上都是副厅级以上官员住的。马塍路和教工路相隔不过几百米,是杭州的黄金地段,12,000元(每平方米)是2005年底的价格,现在起码30,000元以上。

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保障房建设实际上是中国政府藉为城市中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的名义,对老百姓特别是农民的掠夺。

前段时间,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八堡村的村民代表徐传松来找我写举报信。八年前,江干区政府以建经济适用房的名义强征了八堡村近两千亩耕地(包括菜地、粮田),强拆了大片民房。徐传松的房屋是政府胁迫他的儿媳妇签字后拆除的。徐传松认为,他建房子的时候儿媳还没进门,房产证上登记的是他的名字,儿媳妇签字是无效的,为此他告了八年状,但次次败诉。在告状的过程中,徐传松收集到了不少政府违法的文件,最后他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但国务院的行政复议裁决书(国复【2009】56号)令人大跌眼镜。这份具有最终效力的裁决书称杭州地方政府的违法征地行为“程序基本合法”,因而维持了这些违法行为。

这里有两个问要提出:其一,从理论上来说,什么叫“基本合法”?众所周知,从行政法学的角度来说,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要求最严的是程序合法,这种合法是严格的合法,而不是“基本合法”。“基本合法”是个什么概念呢?百分之五十以上到百分之一百以下都可以说是“基本合法”,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只要百分之五十点一按法律办,百分之四十九点九不按法律办,都可以称为“基本合法”。国务院法制局作为一个法律制订机构和法律执行机关,怎么可以这么不严肃呢?这叫老百姓如何遵守法律呢?其二,杭州地方政府在行政程序上“基本合法”到底“基本”到什么程度呢?下面我们就来看看事实。

徐传松是个很精明的人,他每次官司输了后,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当局申请政府公开其执法所依据的文件。从当局向他提供的文件中,我们可以看到政府肆无忌惮的违法行为,它不但不是“基本合法”,而且是完全违法。

征地拆迁有四个环节:第一个环节是国家的批准,第二个环节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达成协议,第三个环节是拆迁许可,第四个环节是不能改变征地的用途。但杭州地方政府在这四个环节上每一个都是违法的。

1999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存在着很多问题,最大的问题是授权不明确。由于授权不明确,全国各地的地方政府滥征、滥圈土地,造成民怨沸腾。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这条规定看起来很明确,许多农民都以此状告当地政府,但总是输了官司。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和第十七规定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地方政府利用这个制度,把基本农田变成了非基本农田国,这样就规避了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本来是“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的,但各地政府反其道而行之,国务院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损害的只是老百姓的利益。即使规避了保护基本农田的制度,根据该法第四十五条的第(二)项和第(三)项,对非基本农田批准数量的规定也还是明确的,但地方政府擅批土地的数量远远不止35公顷和70公顷。徐传松在行政复议申请中提出的第一条就是浙江省国土局超出了审批权限,但国务院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却以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三款来作为反驳。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这两个条款只规定了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而没有规定地方政府批地的数量。此外,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也找不出相关规定。可以肯定,地方政府一次能批多少土地的权限,法律是没有明确规定的。另一点可以肯定的是,地方政府能够狂圈土地,是钻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空子。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15年制定一次的,但又是“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的。省级政府将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审批,其中包含了将农用地变为建设用地的数量,也就包含了可以批地的数量,下面也照此办理。否则就很难解释杭州江干区国土局在一天内分两次征地两千亩的行为。

在第二个环节上,江干区政府的做法是明显违法的。2003年12月25日,杭州市江干区国土资源局与九堡镇八堡村分两次签订了征地76.3175公顷(1144.736亩)和51.9324公顷(778.986亩)的协议。当时,因为没有得到全体村民同意(事实上没有村民知道这件事),村委会主任冯柏刚拒绝签字和盖章(村委会公章),村党支部书记沈金法竟然非法刻制了尚不存在的八堡村经济联合社的公章,与区国土资源局签订了这份协议。协议签订的时间是2003年12月25日,而八堡村经济联合社是2004年5月27日由江干区九堡镇政府批准成立、2004年6月17日杭州市工商局江干分局登记受理的。也就是说,江干区国土局2003年12月25日与并不存在的八堡村经济联合社签订的征地协议不具有合法性。浙江省政府国土资源厅“浙土资函【2006】397号”文件认定:“用地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土地征用协议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属无效协议”。也就是说,即使当时八堡村经济联合社已存在,江干区国土局与沈金法签订的协议也是不合法的,更何况它是子虚乌有的。然而,杭州市江干区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指挥部就凭这纸无效协议强征了这一大片土地,这个程序“基本合法”吗?
在第三个环节上,2003年5月28日,杭州市国土资源局给江干区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指挥部签发了杭土资拆许字(2003)第4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在2003年6月1日到12月31日半年时间内,东到八保村农居,西至八堡村农居,南至下沙公路,北至八堡村农居的177.37公顷(1773700平方米)范围内的农居必须全部搬迁完。我们已经知道,江干区国土局与八堡村经济联合社的征地补偿协议是2003年12月25日签订的。即使这个协议是合法、有效的,那么在协议签订之前也不能命令这块土地上的人搬迁,何况这个协议是无效的。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没有明确规定《房屋拆迁许可证》是否可以在当事人达成协议之前发放,但《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则有此规定。从法律的公平、正义性看,从法律的保护公民权利功能看,在当事人没有达成协议前就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显然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实际上它包含了一种强盗逻辑,它预先设定了这块土地上的人的命运。

第四个环节是最关键的,即改变土地的用途,这也是本文的主题。杭州地方政府强征土地的根本目的,就是搞土地财政,买卖土地,提高GDP,做“政绩”工程,同时在土地买卖的过程中进行官商勾结,大发“民难财”。2001年10月15日江干区政府发文(江政办【2001】60号),成立江干九堡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指挥部。该文称成立该机构的目的是“为了切实加强对经济适用房建设的领导,加快九堡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的步伐”。后来该机构改称“杭州市江干区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指挥部”,为江干区政府内设机,期限为2001年10月15日到期2010年10月15日。但后来随着征地拆迁任务的完成,该“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指挥部”摇身一变,变成了“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相应职能,承担法定义务的独立主体”,并“多年来开展相关业务,在诉讼活动中承担民事责任”(摘自江干区政府《行政复议答复书》)。作为一个政府内设机构和临时机构,杭州市江干区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指挥部到2010年10月15日应予撤销,但它却向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了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为73527704-3),成为一个独立的长期的组织机构。实际上,杭州市江干区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指挥部就是一个打着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公司。

如前所述,杭州市江干区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指挥部成立时称“为了切实加强对经济适用房建设的领导,加快九堡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的步伐”,打的是“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的旗号。2002年杭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杭计投资【2002】702号”文件(《关于九堡垒经济适用房第五期建设计划的批复》)、“杭计投资【2002】870号”文件(《关于九堡经济适用房第六期建设计划的批复》)和“杭计投资【2002】869号“文件(《关于九堡经济适用房第七期建设计划的批复》)打的是“经济适用房建设”的旗号。2002年杭州市规划局颁发的(2002)浙规用证0100019号、010075号、010075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打的是“经济适用房建设”的旗号。2002年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土字【A2002】第10734号征地批文,打的是“经济适用房建设”的旗号。2003年5月28日、2006年8月1日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发放给江干区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指挥部的杭土资拆许字(2003)第4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和(2006)第047号《屋拆迁许可证》所载的都是“因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征用集体土地”。2003年12月25日江干区国土资源局与八堡村经济联合社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上写的是“因实施九堡地块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需征用乙方的集体土地”。2003年1月12日和1月22日江干区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指挥部在八堡村张贴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上写的也都是“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总之,从省政府到镇政府,政府文件讲的都是“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但实际上到目前为止,江干区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指挥部所征八堡村两千亩土地百分之八十以上用来建设商品房,只有百分十几是经济适用房。而这百之十几经济适用房中,有一部分是用来出租的。一张“万科魅力之城周边楼盘图”显示,在九堡镇“经济适用房”地块上的十三个楼盘中,只有新江花园一个楼盘标有“经济适用房”的字样(http://zzhz.zjol.com.cn/05zzhz/system/2007/04/12/008332472.shtml)。此外一张《九堡在售楼盘情况表》显示,九堡地块上的商品房2007年11月至2008年9月价格每平方米为一万元以上(http://zzhz.zjol.com.cn/05zzhz/system/2008/09/24/009969701.shtml)
据不完全统计,九堡范围内有“名城左邻右舍”、“昆仑红苹果”、“旅游红苹果”、“万均九月庭院”、“美达九月庭院”、“中兴九洲芳园”、“泊林公寓”、“蓝桥名苑”、“华鸿汇盛德堡”、“华鸿罗兰春天”、“万科魅力之城”、“晨光绿苑”、“香滨湾”、“绿城丽江公寓”、“宋都阳光领秀”、“大家多立方”、“德信泊林印象”“海景城”、“圣奥领寓”、“东都公寓”“东华苑”、“风林公寓”、“九堡柏林公寓”、“金海香槟湾”、“锦江南苑”、“锦江半岛”、“阳光景台”、“湘江公寓”、“九堡家苑”、“宋都阳光国际”、“天阳九筑”、“九堡明珠公寓”、“悦麒美寓”、“圆梦园”等几十家楼盘。“名城左邻右舍”的开发商是浙江美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房价2008年是每平方米11000元,2008年以后的价格是每平方米16030元(以下各楼盘的价格均指2008年以后的价格,单位平方米/元)“红苹果”的开发商是浙江旅游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价为15101元;“九月庭院”的开发商是浙江万均置业有限公司,房价为14491元;“中兴九洲芳园”的开发商是杭州中兴景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价为13953元;“泊林公寓”的开发商是浙江德信广源置业有限公司,房价为16499元;“蓝桥名苑”的开发商是杭州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价为31094元;“华鸿汇盛德堡”和“华鸿罗兰春天”的开发商是杭州华鸿怡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价分别为14631元和14992元;“万科魅力之城”的开发商是杭州万科置业有限公司,房价为15171元;“晨光绿园”的开发商是浙江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价为13286元;“香滨湾”和“金海香槟湾”的开发商是杭州金海置业有限公司,房价分别为14865元和17803元;“绿城丽江公寓”的开发商是浙江嘉和实业有限公司,房价为19179元;“大家多立方”的开发商是杭州蔚城置业有限公司,房价是14608元;“海景城”和“东都公寓”的开发商是杭州市居住发展中心,房价分别为12628元和14314元;“圣奥领寓”的开发商是杭州东顺房地产有限公司,房价为16065元;“东华苑”的开发商是东华置业有限公司,房价为13509元;“风林公寓”的开发商是浙江汇隆房地产开有限公司,房价为14672元;“锦江南苑”的开发商是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价为13383元;“锦江半岛”的开发商是杭州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价为13483元;“阳光景台”和“圆梦园”的开发商是浙江亚西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价分别为13871元和14409元;“湘江公寓”的开发商是杭州天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价为18998元;“德信泊林印象”的开发商是浙江润德置业有限公司,房价为17723元;“宋都阳光国际”的开发商是杭州宋都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房价为15694元;“天阳九筑”的开发商是杭州天联置业有限公司,房价为14409元;“悦麒美寓”的开发商是是浙江石英房地产有限公司,房价为15605元。此外,售价分别为15432元的“九堡明珠公寓”和20437元的“九堡家苑”却没有写有开发商,这就使人怀疑这两个以九堡命名的楼盘的开发商是不是杭州江干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指挥部,因为它现在是独立的法人,“能够承担民事责任”(以上材料见安居客http://hangzhou.anjuke.com/community/list/W0QQp1Z1802QQp2Z1837QQsZcQQstZ2QQp)

以上事实充分说明,杭州地方政府完全是在打着“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的幌子掠夺农民,杭州是这样,其他地方又何尝不是这样?经济适用房本是一项惠民的政策,但在一党独裁的体制下,任何初衷是惠民的政策最后都会走向它的反面。

(责任编辑:郑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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