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官商勾结侵吞台商的合法权益

──台商的血泪控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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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1年12月24日讯】台资企业—厦门黄金海湾育乐置业有限公司在大陆政府招商引资的鼓励下,自1996年与陆资厦门大型国有企业—厦门商业集团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作开发厦门“金岭花园”房地产项目以来,上演了从共同发展两岸经济的喜剧开始到由合作的陆资股东侵吞台商投资的合法权益的悲剧告终的整个过程中,厦门市诸多部门的政府机构,如厦门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台办、市信访局、市贸发委(厦门市商业集团的行政主管单位)、市国土局、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工商银行,乃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等等,以及前述部门的多位政府重要官员、公务员通通介入此“金岭花园”案,官商勾结,无视党纪国法,搞地方保护主义,纵容、支持、袒护厦门商业集团房地产公司这家厦门大型国有企业,滥用职权、腐败执政,甚至厦门市政府以厦府办(2000)函029号文件指示厦门三家会计师事务所作专案审记报告,即发公文作假账,颠倒是非。并且,厦门市政府还操作厦门市中级法院、福建省高级法院,利用司法手段拉偏仗,欺诈台商,故意错判上诉的台资企业,严重违反台商投资投资保护法,妄想侵吞台商投资大陆的合法权益,榨取台商血汗钱归陆资国有企业所有。历时15年多的投资台商股东至令仍未能与陆资股东进行正常的公司间的投资利润结算和财产分配,其用心险恶,手段卑鄙、残忍,“吃人喝血”过程之黑暗,令人毛骨耸立,举世奇闻。给予投资台商、台资企业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政治、精神、信用等巨大的损失,起到了恶意破坏海峡两岸经济合作交流关系和成果的作用,发人深醒。现对厦门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官员的腐败言行作概括说明,并且,再次提出台商的讨债诉求:

一、厦门市政府及官员的腐败事实

1. 官商勾结“腐败透顶”
台资企业代表人陈允火董事长代表台商多次以各种不同形式将厦门“金岭花园”投资案中侵吞台商合法权益的事实向当时厦门市市委书记洪永世(后调任为厦门市人大主任)、郑立中书记(后调任为国台办常务副主任)、市信访局陈局长、林钟宁副局长、市台办孔主任、黄承建副主任、台商投诉中心主任林巧、市贸发黄菱主任(后调任为厦门市副市长)等均是拒见、不理或是“拉偏仗”处理,不能秉公处理侵吞台商投资的合法权益的问题,纵容、袒护“吃台商”的陆资国有企业,特别是本公司于2002年初在厦门中级人民法院准备将“金岭花园”投资案立案上诉之前,厦门市委洪永世书记组织上述各政府相关各部门开会,制定“共守同盟”对抗台商告状上诉的各种政策,所以台商上访、上诉所到部门几乎说法都完全一致,诱劝台资企业走上法律诉讼的“陷阱”之路,以逃脱政府官员官商勾结、腐败营私的罪责。

2. 政府指示做“假账”
2000年,厦门市政府发出厦府办(2000)函029号公文,让厦门市三家会计师事务所作出所谓的“专项审记报告”,制造厦门商业集团房地产公司投资“金岭花园”案的投资“假账”,颠倒黑白,混淆是非,是厦门市政府插黑手于企业、官商勾结的典型伎俩。

3. 官员拉偏帐“插黑手”
2001年,厦门市信访局林钟宁副局长亲自去厦门市工商局吊销台资企业—厦门黄金海湾育乐置业有限公司的执照,企图使台商失去台资企业的平台,而无法与陆资股东进行全部的投资的经济利益结算和阻止台商的法律诉讼。并且,林副局长在一次主持“金岭花园”案中两个台、陆资股东的协调会上,威逼陈允火董事长签置“结算核对无误,终止一切经济合作关系”字样的“结算书”(附件1),该1999年8月3日,由甲、乙双方签署的结算书明确的记载,所结算“金岭花园”项目中仅是13,196.53平方米面积的房屋,并不是“金岭花园”项目的总建筑面积25,653.06平方米,即还有12,456.53平方米未进行结算,特别是其中含有高价值的二楼店铺及地下商场部分。该案再次揭露了其政府官员恶性操作侵吞台商的投资合法权益的铁证,更甚的是信访局林钟宁副局长和市台办黄成建副联手以延期台胞证作为威胁手段,恐吓只有签字同意“结算书”才能给延期台胞证……。当时,陈允火坚决拒绝签字,并趁上厕所之际脱身,致使陈董事长的台胞证的签证过期,最后,透过北京海协会、全国政协等单位的帮助,在澳门回归的参会之际,成功延期了台胞证(延至5年)。从这可见,当时厦门的投资环境是何等的黑暗。

4. 国企“零”投资,欺骗台商
厦门商业集团房地产公司在与台商合作开发房地产“金岭花园”案中为“零投资”。1996年,甲、乙双方签署协议书(附件2)之后,陆资股东根本没有支付足够的土地出让金去购买厦门市重点办公室所拥有的位于厦门市吕岭路建群花园西北侧,土地编号为LJ9501号的土地(面积为5209.99平方米,附件3),致使厦门商业集团房地产公司成为骇人惊闻的“地主”无地的零投资商,不尽“地主”的责任与义务,可恶之极。由于“金岭花园”案无土地使用权证,所以办不出房屋产权证。故在2000年下半年,台湾购房客户联合去厦门市政府请愿、抗议,要求依法办理己购房的房产权证,同时陈董事长在北京召开记者参加的新闻发布会(附件4),强烈抗议厦门商业集团房地产公司和厦门市政府,官商勾结,侵犯台商合法权益的事实,并要求给台湾购房户办理房产权证。在台商强大的压力下,2001年3月,厦门市政府、市国土局减免厦门商业集团房地产公司的土地款配套费、土地税案,致使厦门这个“地主方”在“金岭花园”投资案结束后才拿到其土地的使用权证,成为名符其实的“零投资”商,真是骗术高超。

5. 政府组“腐败联合舰队”
“金岭花园”案中,在陆资股东—厦门商业集团房地产公司无土地的“零投资”的状况下,其厦门市计委、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发开工证照的主管机关)、市国土局等串联在一起,组成“腐败联合舰队”,联手开“绿灯”,办理签发各种同意文件、许可证及核准变更规划,包括强迫台商同意将原来十二层的“金岭花园”(17887平方米)变更为地上两栋18层(中间联体2层)地下一层,总建筑面积25653.06平方米的建筑规模,增加了台商的投资成本,延迟开工,延长工期,并使台资开发商对所销售房屋的购房户构成违约,造成严重的经济、信用损失的后遗症与并发症。

6. 银行为无土地“空中楼阁”贷款
厦门市工商银行在“金岭花园”投资案中,无视厦门商业集团房地产公司无土地的事实,向“金岭花园”购房户办理“空中楼阁”(无土地)的按揭贷款,再一次证明了当时在厦门市委、市政府的腐败领导下,其违法乱纪、无法无天已猖獗到何种的程度。

7. 政法勾结,“司法不公”
厦门市市委、市政府、市人大操作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破坏司法公正,颠倒黑白,混淆是非,无视台商投资的铁证,错判台商投资上诉案,正如台湾立法委员、法官谢启大女士在2006年6月27日台湾中国时报发表的文章(附件5)所述:“中国大陆政府应按照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先生对台湾所做的承诺,落实台商在大陆投资的合法权益,纠正地方政府利用司法手段侵吞台商投资成果”。厦门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勾结、控制、操作厦门中级法院和福建省高级法院,制造台商投资的“金岭花园”案成为冤案、错案,官法勾结是罪魁祸首。投资台商一定要讨回公道。

二、厦门市台办玩忽职守、欺上瞒下、违背事实真相

多年来,厦门市台办对本案的投诉采用极端恶劣的不负责任态度,玩忽职守、欺上瞒下、官官相护、官商勾结,用尽了腐败的伎俩,尤其在2006年3月21日福建省台办发函“闽政台诉[2006]函22号”关于国台办通报“台商陈允火投资金岭花园纠纷事”的函后,仍然借口各种理由,抗拒不办、不协调、不帮助台商讨公道,特别是2011年11月下旬时,本司再次向福建省台办、福建省委、省政府、省纪检委、省人大、省政法委、厦门市台办、国台办等单位上诉陈情后,福建省台办台商投诉中心王晓明副主任说,他已联系了厦门市台办台商投诉中心林巧主任,并听林巧讲本司投诉案件已处理完毕了。随即,本司又直接打电话给林巧,林巧说“金岭花园”案不是已经按“99结算书”结算了吗?给你们台资企业拿走了七百多万利润吗?……本司代表人讲那结算书仅仅是对“金岭花园”投资案的13,196.53平方米进行的结算,不是全部结算,相对总建筑面积25,653.53平方米还有12,456.53平方米没有结算,已经拖了15年之久,林巧主任答说,你们再有意见就去找厦门市政府和市信访局上诉(即当时协调甲、乙双方签结算书的市政府机构)。本案又继续拖到现在,至今杳无音讯,实在是忍无可忍,义愤填膺,台商己欲哭无泪了,决心继续上诉讨公道!

三、台商提出投资“金岭花园”项目合法权益的诉求如下:

(1)返还定金80万元人民币。
(2)返还一房两卖的违 约赔偿金180余万元人民币。
(3)返还26套被厦门合作方非法没收台湾客户的房屋产权,或返还26套房由厦门股东售出后尚未分配给台资股东的利润。即:返还属于台资方12456.53多平方米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卖出部分的房屋产权(含二楼商场与地下室等)。
(4)返还厦门合作方在“金岭花园”项目中的违约罚款约4,000余万人民币。
(5)拆除“金岭花园”绿化地段上的非法建筑物。
(6)其在法院的上诉费用全部由厦门商业集团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

最后,我们被坑害的台商再次恳请福建省政府和厦门市政府贯彻大陆中央办公厅2011年10月10日发出的正式文件(附件6),即简称“双十”文件,加速解决久拖不决的台商投资纠纷案,落实胡锦涛总书记“依法保障台商投资权益”的指示,督促地方法院和地方政府正确解决和处理这一侵吞台商投资成果的恶性案件;恳请大陆国台办、海协会出面协调本案。恳请福建省高级法院对(2004)闽民终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予以纠正、改判,还投资台商一个公道!

联络电话:00886-952756536
00886-983952856
联 系 人:孙学立、陈允火
2011年12月2日

(责任编辑:郑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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