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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 信托地土增税可记存

【大纪元9月2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冯昭台北22日电)财政部今天发布解释令,信托契约明定信托财产受益人为委托人,后因公司合并,委托及受益人变更为合并后的存续公司,合并案若符合企业并购法规定,土增税可先记存,日后再缴。

财政部指出,企业并购法第34条关于租税措施的规定,是为了鼓励企业并购,以强化经营效率与竞争能力。因此对于依法合并,原土地所有权人应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准予记存,等日后移转时再一并缴纳。

财政部表示,两家公司合并,消灭公司原有的信托土地所有权将归合并后的存续公司,所以应课土地增值税。若在合并基准日起30天内申报,土地申报移转现值以合并基准日当期公告土地现值为准;若超过30天才申报,则以受理申报机关收件日当期公告土地现值为准。

另外,财政部表示,合并案若符合企业并购法第34条第1项序文规定,合并应缴纳的土增税可依同条项第5款规定,先办理记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