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一法院书记违法放囚犯 纪检组长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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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3年11月11日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法院党组书记王某、纪检组组长吴某,在没有“释放”法律依据条件下,以“父亲病危,申请短期探视”为名私自将犯罪嫌疑人江守和释放。吴某还跟随犯罪嫌疑人“云游”一大圈。江守和是公诉机关指控的“虚开增值税发票358万元、税额达52万元,利用职务之便侵占151万余元,建议量刑13年至15年的”的犯罪嫌疑人。

从今年8月初至今,“天涯社区”等多个网站上连续数次贴有实名举报的贴子。与贴子同时出现的,还有盖着“阿克苏市法院”公章的、文件号为(2013)阿市刑初字第93号的《阿克苏市人民法院释放通知书》和相关人员的图片。

法院私自放人 无法律依据

实名举报人张岩斌向《中国青年报》介绍,2011年4月1日,阿克苏地区拜城某洗煤公司经股东会决议,聘用了江守和担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作为总经理的张岩斌和执行董事王光出具《委托书》,将公司财政和购销大权一并授予了江守和,当时账面上留有500多万元。

2011年7月至11月,江守和与王光二人乘张岩斌去外地办理其他业务之际,利用职务之便,以侵吞、窃取、骗取的手段大量占有、转移、侵占公司财产。王光侵占了192.65万元后逃回原籍,江守和侵占了151.75万元,他们还虚开了358万元巨额增值税发票。公司于2011年10月28日到阿克苏地区公安局报案。

阿克苏检察分院于当年10月11日批准逮捕二人。2013年3月22日,阿克苏市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了此案。但就在等待一审再审理期间,数罪在身的犯罪嫌疑人江守和却被放了出来。

张岩斌给相关部门的相关人员打了电话。阿克苏市法院刑庭庭长、审判长及市检察院公诉员、公安局经侦办案员均称不知道此事。

张岩斌又给看守所所长打电话,得知是4月23日市法院纪检组长吴某亲自到看守所将人领走,理由是由市法院开的释放通知书上写的父亲病危。

张岩斌又打电话找到主持法院工作的党组书记王某,得到的回复是:这是集体讨论决定的。

咨询专家 进行跟踪 提出质疑

张岩斌通过咨询相关专家,并找来法律条文对照,了解到:一、江守和没有被释放的法律根据;二、市法院的《释放通知书》没有按照规定程序送达;三、“家中父亲病危,申请短期探视”的释放理由均不符合释放及取保候审的法律规定。

张岩斌还对江守和被“释放”后的行踪作了周密的调查,结果更让他吃惊:那个亲自接出江守和的吴某与江守和一起去了江的企业所在地拜城、库尔勒及江所在公司煤炭销售地伊犁新源县;江守合也没有回家看望病危的父亲。

如此被“释放”了整整10天后,江守和又被送回了看守所。江出来时,各机关称都不知道,这次又凭什么再进去呢?有档案显示,吴某是拿着市公安局法制科开的一个逮捕证将江守和第二次逮捕又送进了看守所的。张岩斌对此提出了更多的质疑。

据调查,放在看守所的那份是《释放通知书》,而放在市法院江守和案卷里的却是一份《取保候审通知书》,且在判决书上写道:“江守和2013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3日被逮捕。”

在《取保候审通知书》后面还堂而皇之地有审判长范某、主审法官李某的签字,那么这个《取保候审通知书》又是怎样形成的?

从4月26日起,张岩斌走上实名举报求调查的路。他拿着举报材料先后找到了自治区和地区两级政法委、检察院、法院,同时将举报材料贴到了网上。

2013年6月,法院判决的结果是:法庭认定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书》只字不提,公检两方核查虚开税额为52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市法院只认定了29万元,只判了5年,而且还判决其职务侵占无罪。

大陆部分民众通过网络留言,表示对中共治下司法黑暗的失望和不满。要求严惩知法犯法者,并将继续关注事件此事的后续结果。

(责任编辑:洪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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