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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保险契约可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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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2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伟婷台北27日电)立法院财政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保险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明定保险契约应给付的保险金额可交付信托管理。

保险法规定,保险费应由要保人依契约规定交付。信托业依信托契约有交付保险费义务者,保险费应由信托业交付之。

提案修法的中国国民党籍立法委员赖士葆表示,目前信托实务上,以金钱信托方式购买的股票、基金、公债或存款都可归类为信托财产,但以金钱信托方式所买的保险却被排除在外,违背保险法立法理由,也与国外行之多年的保险信托制度相左。

初审通过条文明定,保险人依保险契约应给付的保险金额,属该信托契约的信托财产。

赖士葆说,这样的修法主要是为照顾弱势家庭,如家有罕病儿或身心发展不成熟孩子的父母购买保险,以孩子为保险受益人,若父母过世,保险理赔金直接交给孩子,担心这些孩子无法有效利用甚至被人骗走。

他说,修法后,银行业不能再拒绝保险信托,若有需要交付信托,银行应代为管理,以弱势家庭来说,保险理赔金就不需要一次给,而能每月发给,形同协助照顾弱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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