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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食管法修法 纳三级品管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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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2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21日电)行政院会今天通过食品卫生管理法修正草案,提高产品标示不实的罚锾、纳入食品三级品管概念,并增订成立食品安全保护基金;草案将送立法院审议。

卫生福利部表示,近期因发现不肖厂商,在制造食品时,为降低成本牟取暴利,以劣质品混充优质品、以人工原料混充天然食材等违法行为,对民众食品卫生安全及消费者权益影响甚钜,因此修正食品卫生管理法,加重处罚。

根据行政院会通过的草案规定,食品业者使用或贩卖的产品原材料、半成品与成品应自行检验或送其他实验室检验,如未依规定办理,经命限期改正,届期不改正,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锾。

草案规定,受托办理食品业者卫生安全管理验证、认证的检验机构、法人或团体,以及受托办理检验机关(构)、法人或团体认证,授权中央主管机关订定管理办法,如未依规定办理,得处3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锾。

草案明订,有害人体健康、搀伪或假冒等食品禁止行为的罚锾,由6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提高为6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产品标示、广告、宣传涉及不实、夸张或易生误解等规定的罚锾,由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提高为4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

搀伪或假冒、添加未经中央主管机关许可的添加物的刑度,由现行3年以下,提高为5年以下;为加重法人或其代表人的责任,提高罚金额度,为各该项10倍以下的罚金。

至于因犯罪所得财物或财产上的利益,草案规定除应发还被害人外,属犯人者,应予没收,如无法没收,应追征其价额,必要时得酌量扣押其财产。

草案也明定主管机关为维护食品卫生安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得成立食品安全保护基金;基金的补助对象、申请资格、审查程序、补助基准、补助的废止及其他应遵行事项的办法,由主管机关订定。

行政院长江宜桦表示,卫生福利部在民国100年5月塑化剂污染食品事件全面检讨修法后,近期因发生食用油品等食品安全事件,再次修法提高罚锾及刑责,并纳入食品三级品管概念,亦即业者自主管理─认证单位检验─政府抽验管理三级,并增订成立食品安全保护基金,以提升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民众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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