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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非重大违规可返杏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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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王靖怡台北3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教育人员任用条例部分条文,教育人员除涉性骚扰、性霸凌等违规情节重大者,最长4年后可回聘。

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702号解释文,指原教师法“行为不检有损师道,经有关机关查证属实”不得聘任规定,未考量人有改正可能,未提供教师自省自新机会,违反比例原则,教师法已在去年完成修正;教育人员任用条例也订有“行为不检有损师道,经有关机关查证属实”不得聘任规定,配合修正相关规定。

三读修正通过条文明定,行为违反相关法令,经有关机关查证属实,或经学校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或依法组成相关委员会调查确认有性骚扰或性霸凌行为,且情节重大等情事之一者,不得为教育人员;其已任用者,应报请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后解聘或免职。

为使教育人员有改正机会,三读修正通过条文规定,教育人员行为违反相关法令,除情节重大者及教师应依教师法相关规定办理,其余经议决解聘或免职者,应并审酌案件情节,议决1年到4年不可聘任为教育人员,并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定。

此外,修正条文施行前,因行为不检有损师道,经有关机关查证属实而解聘或免职的教育人员,除属性侵害行为;性骚扰、性霸凌行为、行为违反相关法令,且情节重大;体罚或霸凌学生造成其身心严重侵害者外,在解聘或免职生效日起算超过4年者,可聘任为教育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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