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透视】“依法治国”的试金石

作者:夏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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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4年10月23日讯】中共正在召开的四中全会的主题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国”因此成为了高调频繁出现在中共媒体上的热词,同时中共媒体也对这两年来中共高层的“反腐”成果大加称赞,再加上对“依法治国”前景的描绘,试图再一次燃起民众心中对中共改良的希望。但是,一个无可回避的现实问题就是,在中国要想真正实现“依法治国”,中共迫害法轮功的问题是绕不过的关卡。法轮功问题是能否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试金石。

中共之所以要高调提出“依法治国”,主要的原因是中共动用全部国家机器持续15年对法轮功的迫害,已经彻底地摧毁了中国的法制系统,由此造成的经济和社会的危机正在爆发,社会在失序状态下走向崩溃边缘。中共违背法律和对中国法制的全面破坏,在对法轮功的迫害中得到了全面的体现。

虽然中共统治下制定的中国宪法中,有些条文的本身就与宪法相冲突,但是即使按照这样的一部中国宪法来对照,中共对法轮功的迫害是如何违背宪法的。

中国《宪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那么,在下文的内容,中共作为一个政党,江泽民作为中共党魁,是如何超越宪法和法律迫害法轮功的。

《宪法》第一章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中共在对法轮功15年的迫害中,成千上万名法轮功学员都遭到了随意抄家、没收财产和罚款的对待。
 
《宪法》第二章 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法轮功学员没有言论自由,几十万名法轮功学员因为自由表达言论被关押、劳教和判刑。出版、集会、游行和示威的自由也被剥夺。

《宪法》第二章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法轮功学员因为信仰遭到中共和中共利用的国家机关的迫害和禁止,中共前党魁江泽民仅仅对媒体说的一句话,就把法轮功定为X教,在全国展开对法轮功的迫害,而翻遍中国的全部法律,都找不到法轮功是X教的条文。

《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无数法轮功学员仅仅因为修炼法轮功,就被中共随意关押囚禁、劳教、判刑、被关进洗脑班和精神病院进行洗脑和迫害,遭受酷刑折磨,甚至被活摘器官。

《宪法》第二章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中共对法轮功学员肆意侮辱和随意抄家的事情大量发生。

《宪法》第三章第七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规定:“法院和检察院都是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中共在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中,对法轮功学员的非法审判,检察院和法院都无权独立做出裁决,都要听从于江泽民为迫害法轮功专门成立的独立机构“610办公室”的指挥,“610办公室”凌驾于公检法司之上,有独立调动全部国家资源的权力,直接听从江泽民的指挥。

以上只是列举了中共在迫害法轮功中违背宪法的部分内容,而中共在在这场持续十五年的迫害中,害死了几百万法轮功学员,活摘了数以万计的善良法轮功学员的器官。这一滔天罪恶,至今仍在持续,所以,在中共仍在持续迫害法轮功的情况下,在中共仍在利用迫害法轮功践踏法律的情况下,不管中共自己如何高调的宣扬“依法治国”,其实都是空谈。

停止迫害法轮功,是真正走向依法治国的第一步。同时,由于中共犯下的滔天大罪已经无可赦,中共不可能自己解决法轮功的问题。中共面临的是反人类罪的审判,中共必须被解体。但中共中的任何官员个人,可以在这场历史巨变中作出自己的选择。

责任编辑:朱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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