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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区 高市吁勿扰投票免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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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2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王淑芬高雄23日电)台湾公职选罢法修正,投票所四周30公尺内,喧嚷或劝诱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经警卫人员制止未从者将会受罚,所以选委会特别设警示区。

高雄市选委会今天发布新闻稿指出,29日投票日,设置“容易受罚警示区”方式,提醒市民投票日勿在投票所周围从事竞选或助选活动。

公职选罢法第108条第2项规定在投票所四周30公尺内,喧嚷、干扰或劝诱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经警卫人员制止后仍继续为之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币1万5000元以下罚金。

另外选罢法第56条第2款规定政党及任何人不得于投票日从事竞选或助选活动,违反者的罚则,已从以往裁处1万元到10万元罚锾”修正为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锾。

市选委会表示,以往在投票日,常有民众在投票所附近聚集,徘徊喧嚷、干扰或劝诱他人投票或不投票,或佩戴穿着印有候选人姓名号次字样的衣服、帽子或摆茶水摊招待茶水等都不允许。

选委会说,将会在投票所周围100公尺设置“容易受罚警示区”,印制黄布条标示以加强宣导,提醒民众当日依规定投票,不在这个范围内从事竞选助选拉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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