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丹:“催人早死”的恶法如何出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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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4年12月15日讯】近日,北京阜外医院麻醉科的一位医生在手术室中晕倒、救治一个多月后死亡,却未被认定为工伤的悲剧性事件在民众中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医生晕死在手术台上,竟然不算工伤;对于这种有悖常理的怪事,或许大多数人都会感到匪夷所思。然而,任何表象的事件几乎都能找到问题发生的渊源与出处。比那个事件本身更为奇葩的,是在背后提供着理论依据的一条法律条文。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款所述,“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一规定中那个被严格限定的“48小时之内”的时间概念,正是无数悲剧得以酿造的关键。也就是说,工作的人若在工作期间突发重病,只有死于48小时之内才可依照法律进行工伤认定、获得相应的赔偿。而一旦超过48小时,员工的死亡则将与用人单位彻底的划清界限、撇清关联。

于是,有人戏谑道,这条拿来认定工伤的条例似乎是在“催人早死”。而现实的残酷也并不亚于这句黑色幽默所折射出的无情与悲哀。面对生死垂危、命悬一线,无论是患者家属、医护人员,还是无关己事的旁观者,一种对生命出于本能的爱惜与珍视都会自然而然的使人们对救治中的病患抱有生的希望与祝愿。然而,“死于48小时之内才算工伤”的恶法却刻意的扭曲了人性、抹杀了天良,差别巨大的赔偿则更是让患者家属陷入“保命还是保工伤赔偿”的两难抉择之中。

对于这条一眼就能看出明显不妥的工伤认定,不少民众都一致提出了合理的建议。他们认为,“如果疾病是由工作劳累引起的,就应该算工伤,不应有时间限制”。这种合乎民心的认定不仅在中国民众中引起了如此强烈的反响和共鸣,事实上,在西方发达国家,这种符合人性的标准早就被纳入了法律范畴、且正常运行了多年。在美国,对于工伤的定义是“injuries in the process of work or resulting from work”,即“工作过程中的伤害或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美国人在认定工伤时,始终坚持“与工作相关”这一标准,同时以判例规则为主,以法律规定辅之。甚至当雇员从事与工作存在模糊关系的事务而导致伤害时,都可能被认定为“与工作相关”,从而获得工伤保护。

无论是中国人提出的合理建议,还是美国社会运行了多年的标准,都在毫无例外的告诉人们,判定工伤只应考量是否与工作有关,而不应在死亡时间上做文章,这才是符合道理、合乎人性的最佳做法。然而,对于这种基于正常逻辑思考而得出的结论,中共官方似乎并不认同。有报导称,相关部门在立法时,为了便于操作,简化工伤认定,选取了折中点,认为48小时是整个抢救过程的黄金时间,于是,就规定了48小时作为工伤认定的量化时间。有意思的是,这种荒诞的说法一经公开,很多人便颇具调侃的回应道,“这是一拍脑门想出来的”。显然,48小时在医学上被视为抢救的黄金时间是有其科学根据的,而在认定工伤时,却是毫无实际意义、也毫无关联的。那句“便于操作、简化认定”的随意之言,或许才一语道出了官方出台此项法规的真实意图。

简单、方便、省事,似乎才是决策者行使一切权力和职责的出发点。在凌驾于百姓之上的当权者看来,越是人命关天,越是要设置各种条件和门槛。但遗憾的是,这种限制并不在于服务普通百姓,也并不是为了保护民众安危,而是时时刻刻使自己处于无需损失任何利益的安全地带。尤其是中国的劳动者在官方规划的经济发展中始终扮演着廉价商品的角色,官方为了从他们的血汗中榨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就更加不会顾及到无数高强度工作的工人、雇员是否置身在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中,也不会怜惜他们是否在体力遭到透支与危害时,仍可得到基本的医疗保障以及相应的补偿。

因此,那个“死于48小时之内才算工伤”的法规,与其说是由于立法部门一味的偷懒耍滑才得以产生,倒不如说是仰赖不劳而获、全靠盘剥与掠夺民众的政治权贵们所赐。他们那颗冰冷、麻木、丧失良知与人性的心才是导致一切恶法得以酿造而成的根本所在。

责任编辑: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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